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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携带入境的活动物仅限犬或者猫,并且每人每次限带1只。携带宠物入境的,携带人应当向海关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书。宠物应当具有电子芯片。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在海关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30天。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应当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具有以下情形的宠物免于隔离检疫:(一)来自指定国家或者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二)来自非指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宠物,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提供采信实验室出具的狂犬病抗体检测报告(抗体滴度或免疫抗体量须在0.5IU/ml以上)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三)携带宠物属于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的,具有有效电子芯片,携带人提供相应使用者证明和专业训练证明并经现场检疫合格的。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2.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
关于发布《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企业全国通关一体化申报,海关总署对报关单随附单证电子化方式进行了优化,并制定了《报关单证电子转换或扫描文件格式标准》(详见公告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中《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同时废止。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8号
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详见公告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2号)同时废止。自2019年4月22日起实施。
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9号
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详见公告附件)。自2019年4月23日起实施。
5.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2号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第四十六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公布,登记有效期3年。自2019年4月25日起实施。
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73号
关于防止柬埔寨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柬埔寨境内近期发生1起非洲猪瘟疫情。迄今为止,我国尚未与柬埔寨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准入协议。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柬埔寨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并规定具体防范措施。自2019年4月29日起实施。
7.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4号
关于公布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部分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口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自2019年4月28日起实施。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关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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