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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出口管制法》的十大亮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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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10-28 09:01:33【
干货!《出口管制法》的十大亮点合集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出口管制是指对特定物项的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以对该物项的使用主体或者用途进行控制。
《出口管制法》包括总则,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共49条,主要规定了出口管制范围,出口管制清单、临时管制和全面管制,出口经营资格和出口许可制度,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域外适用和对等采取措施等内容。
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做法。《出口管制法》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填补了中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空白,全面提升了中国出口管制制度的立法层级,为今后中国出口管制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出口管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做好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大亮点★

1、扩充了受管制的“出口”行为
《出口管制法》明确将“视同出口”和“再出口”纳入受管制的出口行为。所谓视同出口是指《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而第四十五条原则性规定了“再出口”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扩大了管制物项的范围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上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与现行立法相比,《出口管制法》在管制物项方面有三大变化。一是除了传统的货物和技术,明确将服务纳入管制物项。二是除了现行的两用物项、核和军品三类管制物项,还明确将“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作为兜底,进一步扩大了管制物项的涵盖范围,体现了全面管制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以实现全面覆盖,杜绝漏洞。

3、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出口管制法》建立了合规激励机制,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的,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为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出口管制法》还着力加强公共服务供给,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要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二是建立咨询机制,规定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三是规定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4、加强了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控
对管制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严格管控是出口管制制度的关键环节。《出口管制法》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证明文件、最终用户承诺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报告义务,增加了主管部门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评估、核查制度,以全面加强对管制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管控。

5、增加了临时管制和禁令
将需要纳入出口管制的物项统一编入清单,是主要国家出口管制的通行做法。中国目前编制有三份出口管制清单,包括《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核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制清单》。《出口管制法》在管制清单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管制和禁令。《出口管制法》第九条规定,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批准,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临时管制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管制的规定赋予了主管部门对管制物项进行动态调整的权利,以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出口管制法》第十条还进一步规定了“禁令”,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主管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向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6、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
管控名单是《出口管制法》新增的一项重要管制措施,进口商和最终用户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可以将其列入管控名单,对其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出口管制法》还规定了管控名单移出程序,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整改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

7、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的合规义务
《出口管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根据该条规定,出口管制合规并不仅仅是出口经营者、进口商以及最终用户的义务,任何从事出口管制的第三方中介服务的机构都应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就违反该项规定的法律责任而言,相关中介组织只有在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提供相应中介服务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8、规定了违反《出口管制法》的刑事责任
《出口管制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述两类违法情形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是走私罪。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将“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和“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两类行为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除了走私罪,“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值得注意的是,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均可以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9、明确了《出口管制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出口管制法》是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从多个角度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效力。一是明确规定外国主体违反本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要依法处理并追求其法律责任。二是在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管控方面增加了核查制度,为未来开展境外实地核查预留了制度空间。三是原则性规定了“再出口”制度。

10、规定了可以采取对等反制措施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对等采取措施。该条规定凸显出《出口管制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的重要功能,为将来中国可能面对的特殊情况,对相关国家采取对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

11、涉及海关业务的重点条文
1.建立出口管制货物许可制度,明确海关对出口管制货物的监管职权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管制货物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海关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鉴别或者质疑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2.明确海关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条】
本法规定的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本法进行处罚。

3.强调违法出口管制物项的刑事责任,涉及走私罪的由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本法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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