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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证合一”开展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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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3-28 16:53:09【

关于“多证合一”开展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热点问题解答汇总


云关通顾问小提醒“多证合一”仅适用于首次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同时提出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变更和注销的,还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变更及注销申请。

一、什么是多证合一?

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时,可以选择一并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采集的信息及时通过部门间信息同步到海关部门,实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同步办结。

海关通过系统确认接收到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后即完成备案,企业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多证合一海关依据的文件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告〔2019〕14号)

海关总署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公告〔2021〕113号)

三、海关开展多证合一项目办理有哪些?

目前,进出口报关单位备案,包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和报关企业备案,二者均已纳入多证合一办理范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

报关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四报关单位备案是否需要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不需要,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决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

这意味着企业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不再要求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仅需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即可

五、企业可以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临时备案吗?办理临时备案符合的条件?

不可以。

(一)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备案目的为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

(三)未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分支机构备案。

(四)未办理临时备案,或者已经办理临时备案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之后的。

(源自:“成都海关发布”公众号,供稿:锦城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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