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_云关通平台汇编
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云关通平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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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
为全面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自2017年4月起组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工作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次抽查商品的范围是附件中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辖区进出口商品特点确定的抽查商品(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外通告,抽查时限自定)。进口商品抽查地点是进口口岸、到达站和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出口商品抽查地点是生产企业、出口口岸和出口商品集散地。
附件:2017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商品品种和要素
质检总局
2017年4月7日
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1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7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13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详见附件1)。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上述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部分因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而同时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一并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附件:1.2017年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2.2017年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Ⅰ).doc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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