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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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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2-05-10 08:41:43【

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38号(关于防止蒙古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4月23日,蒙古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4月11日至12日,该国肯特省(Hentiy)、东方省(Dornod)、苏赫巴托尔省(Sühbaatar)各1家农场发生绵羊痘和山羊痘,涉及2747只绵羊,其中95只发病,死亡13只。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绵羊或山羊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蒙古输入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蒙古的进境航空器、公路车辆、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蒙古的绵羊、山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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