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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12360热线邀请商品检验处专家走进热线前台,集中解答外界涉及防疫物资出口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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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0-06-01 09:25:28【
黄埔海关12360热线邀请商品检验处专家走进热线前台,集中解答外界涉及防疫物资出口业务咨询!

5月21日,黄埔海关12360热线针对防疫物资出口监管专题的热点问题,邀请商品检验处专家走进热线前台,通过接听来电、回复网友留言的方式,集中解答外界涉及防疫物资出口业务咨询。小编发现,专家答疑过程中,企业关注的主要涉及以下三个公告:
(1)《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

(3)《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小编整理了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热点问题
01、请问哪些商品属于防疫物资呢?
答:根据5号公告、53号公告、12号公告,医用口罩及非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等11类物资为防疫物资,出口需要申报及实施法定检验。

02、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等5类医疗物资产品出口,12号公告出台后,5号公告是否继续执行? 
答:5号公告继续执行。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

03、请问出口医用口罩是否只要生产企业在商会白名单上即可,不需要再出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答:根据12号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04、请问12号公告中,非医用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除了提供声明,是否还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等其他文件?
答:非医用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的,除了提供声明外,出口时请自备检测报告或其他可以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佐证材料,以备验核。

05、企业想出口非医用口罩,但企业不在商务部的白名单,也不在市场监督总局的黑名单,能否出口? 
答:根据12号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也就是说只要不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黑名单内的的企业,海关接受申报。

06、总署未公布的其他国家地区医疗物资标准,需要符合进口国标准还是中国标准?
答:总署公布的为部分国家(地区)防疫物资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第一版),总署未公布的其他国家地区,如进口国有相关标准的按照进口国标准,如进口国无相关标准可以按双方约定接受的相关标准。

07、对于国外厂商生产的医用物资,如美国企业生产的符合美国医用标准的呼吸机,能否出口?
答:根据5号公告,“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进口复出口的医疗物资,海关审核企业进口时取得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明及企业质量标准承诺声明。

08、出口非医用口罩符合国内标准,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有获得CE证书,是否可以在包装上印有CE标志?
答:出口非医用口罩符合国内标准,但不在商务部白名单内,如果获得CE证书,出口时包装上可以印有“CE”标志。

09、商品编码在53号公告范围内,但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是否需要办理商检?
答:商品编码在53号公告范围内,需要向海关机构申报法检。按照海关总署53号公告要求,仅对纳入公告范围内商品编码项下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10、12号公告中认可的中国质量标准是指什么标准?
答: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按照《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标准体系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构成,同时采用和转化使用国际标准。

(本文内容来源于商品检验处,黄埔海关12360服务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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