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主动披露实用指南
划重点!主动披露实用指南
“主动披露”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发现存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依法对企业行为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政策。
一、主动披露政策红利
主动披露是海关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规范进出口企业诚信经营的一项容错机制,具体有以下几点政策红利:
1.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2.不予行政处罚
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5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行政处罚;
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3.减免滞纳金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4.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5.不影响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企业:到底哪些违规行为可以去申请主动披露呢?我们企业该从哪些方面开展自查?
海关:54号公告仅适用于涉税违规行为的主动披露,但企业可以主动披露的情形范围并不止于此,我们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违规案例,企业可以作为参考,及时开展自查。
企业自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1.价格申报类
例如特许权使用费、佣金、经纪费、转售收益、设计费、咨询费等调整项目、运保费、杂费等应当计入但未计入完税价格。
2.加工贸易类
例如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未按规定处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等。
3.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管理类
例如将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擅自销售、转让、抵押、质押等问题。
注意
以下情形不适用主动披露: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1.“抓紧公告窗口期,自查自纠促合规”
54号公告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建议企业积极把握政策窗口期,立刻行动,抓紧自检自查,及时申请主动披露,主动合规,守法自律。
2.“首次披露享红利,重复违规要警惕”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公告有效期内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54公告有关规定。建议企业在主动披露前,对自身存在的涉税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准确的摸排梳理,确保披露到位,同时加强管理,及时改进,避免同一事项反复违规。
(源自:深圳海关12360,供稿单位:企业管理和稽查处、龙岗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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