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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政策,云关通深圳智能报关系统顾问提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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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2-05-18 08:56:02【

解读|海关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政策,云关通深圳智能报关系统顾问提醒关注


云关通深圳智能报关系统顾问提醒关注:根据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为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营造便利的市场环境,科学利用第三方检验机构专业技术优势,提升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以“风险管理”为基本理念,创新核查作业方式,在后续监管工作中的核查领域提出了“试点实施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的改革举措。目前,该项改革举措正在部分直属海关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一、试点核查事项

在以下6个核查事项中开展试点探索:
1.出境水果注册果园、包装厂企业核查
2.出境动物注册养殖场核查
3.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核查
4.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核查
5.食品备案种植场核查
6.出口食品备案养殖场(基地)核查

二、试点法律依据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3.部门规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2016〕第180号)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38号-29)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第249号)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30)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18〕第243号-27)

三、试点海关

上海、大连、南京、厦门、青岛、济南、广州、黄埔、成都、西宁海关。

四、试点原则

1.便利
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开展,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收费或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报告。

2.风险可控
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动态调整,实现试点过程可控、风险可控。

3.改革协同
已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五、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被核查企业需要提交《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报告企业申请表》及相关自我声明材料,并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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