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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关通报申报不实情形!重罚!--云关通关务顾问提醒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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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9-05-15 09:41:19【

近期海关通报申报不实情形!重罚!--云关通关务顾问提醒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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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是国家鼓励企业对外出口、增强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一项税收政策;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是建立在企业真实出口、如实申报的基础上的。如果企业在申报出口时出现了错误(商品总价申报不实、商品品名商编申报不实、数量申报不实等情况),既会受到海关方面的处罚,也会被税务部门重点核查,影响退税。下面就来了解一下近期海关通报的申报不实情况。


一、申报不实典型情形

1.商品总价申报不实

A外贸于2018年6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现代花岗岩石制品一批,申报货物总价为300075.93美元;经核实,该批货物实际总价为30075.93美元。

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相关退税事项开展后续跟踪核查。


2.商品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

B外贸于2018年7月申报出口金属挂钩一批。原申报品名:金属商店装置,商编:9403200000,退税15%;经查验,发现商品编码实际为8302500000,退税:9%,商品品名实际为挂钩。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是否涉嫌骗税开展后续核查。


3.商品数量申报不实

C外贸于2018年7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棉布,申报商编为5208120000,申报数量为:第一项89745.9米,第二项33065米,申报单项为:第一项1.34美元,第二项1.07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第二项商品实际数量为29085米,比申报少了3980米。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报给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其是否涉嫌骗税开展后续核查。


二、税务部门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商品总价申报不实、商品品名商编申报不实、数量申报不实等情况,都会对国家出口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海关部门的处罚。

税务部门在收到海关通报后,将对涉及企业相关出口业务进行重点核实,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已退税款依法予以追回,并根据处理结果依法调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后续也将加强对企业的日常风险管理,防范出口骗税。


三、税务部门提醒

案例中出现的申报不实情况,无论是否出于主观故意,在客观上都会对海关监管和出口退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不仅相关业务可能无法申请退税,还有可能面临罚款、视同内销征税、信用管理降级、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处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企业在申报出口时,务必要如实申报出口相关信息,如有不明之处,也请向相关部门咨询,不要碰触监管红线,更好地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相关政策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规定:

“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规定:

“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本文内容来源于厦门税务、第三税务分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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