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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通知!超载1吨内放行,绿通车超载不免费,低平板半挂车整治另部署_云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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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11-01 11:09:26【

 

重点内容
一、交警路政联合治超,交警罚款,路政卸货!
二、超载1吨以内警告放行不卸货!
三、严格执行“一超四罚”,集中整治三轴以上车辆
四、绿通超载不免高速费,警告放行不卸货!
五、集装箱不查外廓尺寸!
六、17.5米大板目前严查超载和套牌!

 

日前,据云 关 通 智 能 通 关 云 平 台了解,交通部在其官网上发布了《 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流程,并指出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当前重点工作——


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其中对危化品运输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绿通车)超载问题、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超限问题、车辆运输车超长问题、低平板半挂车拉普货问题都做了更为具体规定。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的有关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组织开展整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行动期间有关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行为。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二)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三)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五)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六)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称重和卸载单式样附后)
(七)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八)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九)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三、突出工作重点,严格规范执法

专项行动中,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超限超载的认定,要严格按照交办公路﹝2016﹞109号文件所附公路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认定货车是否超限超载,并以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计算超载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对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三)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四)车辆运输车治理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按照过渡期政策分期治理、逐步到位,目前重点治理双排装载的车辆运输车,对未到整改期的单排装载车辆运输车,不得以车辆超长、非法改装等理由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五)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附:称重和卸载单

 


于治超交通部最新解读:低平板半挂车的整治另行部署

云 关 通 智 能 通 关 云 平 台获悉,10月24日,交通运输部官方微信发表了题为《 规范流程突出重点 取得实效——解读<关于规范治理货车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的文章。文章称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就《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做了解答。

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什么?现阶段针对集装箱运输车、低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将如何处置?

《通知》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再次进行强调,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的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

我们主要有几层考虑:一方面,对公路设施及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最大的是重量超限行为,尤其是三轴以上货车超限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车辆来说,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外廓尺寸也基本都超限,管住了重量,也就管住了大多数的尺寸超限情况;同时,在治超执法力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突出整治效果,我们需要抓住主要矛盾。

因此,在《通知》中提出了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处三轴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下一步将在车货总质量符合限载标准的基础上,重点查处外廓尺寸超限行为,具体工作将另行部署。

而对于部分特殊车辆,专项行动期间我们更多地考虑执法处置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软处理”。

以低平板半挂车为例,按照GB1589—2004的规定,低平板半挂车是用于大件运输的专用车辆,2007年起工信部已取消该车型的生产公告。据估算,目前全国的保有量达到20多万辆,其中80%属于套牌车辆,这些车辆的总宽度、总长度都超过限值标准,不仅对公路设施产生严重影响,也极大地破坏了运输市场公平,对此类车型应坚决予以整治。

但考虑到现有车辆的保有量众多,需要采取稳妥的方式予以治理。因此在《通知》中,提出了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纠其车货总重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对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

装箱运输车辆也是目前舆论讨论较为集中的问题。在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中,集装箱的高度为2.896米、2.591米、2.438米以及小于2.438米四种,而用于运输集装箱的普通牵引车鞍座高度一般为1.3米至1.5米左右,除2.896米集装箱高箱外,集装箱运输车辆的车货总高度均能保持在4米以下。

而在2004年实施GB1589—2004中,提出了集装箱挂车列车高度4米,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2米的要求,但由于主体责任不落实、执法不严等原因,集装箱运输车辆车货总高度为4米的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为此,在今年7月26日修订实施的GB1589—2016中,对牵引车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运送高度为2.896米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高度不应超过1.11米,车货总高度为4米。据此,我部确定了车货总高度4米的超限认定标准。

考虑到国标从发布实施到相应车型的量产和更新还需一定时间过渡,目前运输市场上低鞍座牵引车数量很少,为了确保运输市场稳定,在《通知》中提出了对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的检查重点是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具体整治工作另行部署。

《通知》中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车辆运输车等特殊车辆的执法要求有明确规定,希望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规定严格执行,确保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
(来源:云 关 通 智 能 通 关 云 平 台 整理自交通运输部、广东高速通客服等,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