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政策知多少?
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政策知多少?
一、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出口”)是指企业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的以保税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监管方式离境的特殊区域出口业务。
特殊区域出口包括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包裹零售出口(以下简称“零售出口”)和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以下简称“海外仓出口”)两种业务模式。
零售出口适用于境内所有区域(中心);海外仓出口仅限境内所有综合保税区和经批准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区域(中心)。
二、申请开展零售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和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等参与特殊区域出口业务的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申请开展海外仓出口业务的企业,需要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备案登记表包括《跨境电商海外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
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仓储管理系统,设置专用区域分别独立存放零售出口和海外仓出口商品,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与其他货物混存。
企业应根据业务模式需要,向主管海关申请设立金关二期出口跨境电商账册或海外仓账册。
三、国内企业将货物出口报关至区域(中心),主管海关按相关规定办理进入区域(中心)的手续。零售出口商品进入出口跨境电商账册,海外仓出口商品进入海外仓账册。
特殊区域出口商品可以在区域(中心)间流转或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零售出口商品、海外仓出口商品、保税货物之间在满足监管条件下可以进行流转,零售出口商品、海外仓出口商品不得流转至网购保税进口账册。
四、零售出口商品,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向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
海外仓出口以保税电商(海关监管代码1210)监管方式申报备案清单(报关单)离境。
五、海关对特殊区域出口商品退货按照《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44号)等有关规定监管。
已申报进入区域(中心)内的特殊区域出口商品,无法办理离境手续的,应当按照货物办理结转、进口、退运或销毁等手续。
对已办理出口申报手续且已实际出区,但无法离境的,相关商品应退回原区域(中心),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海关发现企业在开展特殊区域出口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其他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源自:天津海关12360热线,供稿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监管处、东丽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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