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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关务热点问题答疑(年报、三证合一、两岸海关高级认证、网上办理直接退运等)-云关通关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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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7-01-09 11:01:03【

 每月关务热点问题答疑(年报、三证合一、两岸海关高级认证、网上办理直接退运等)-云关通关务顾问


            云 关 通关务顾问整理,关于(年报、三证合一、两岸海关高级认证、网上办理直接退运等)

企业管理及统计

1、我们公司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不确定有没有做年报,请问如何自己查询有没有做过年报等信息?

答复:根据《关于中国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8号)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关

企合作平台”查询本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信息、报关人员信息、企业信用等级、年报报送情况、报关差错记录、海关业务

办理情况等信息。登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

(http://www.chinaport.gov.cn)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进入后,使用IC卡或IKEY卡插卡登录。

2、我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目前尚未在海关办理三证合一的变更,请问可以正常进行报关业务吗?

答复:根据《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2号)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现就海关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

关事宜公告如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在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后,可以使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替代海关注册编码,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手续。尚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

继续使用海关注册编码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你司可以使用海关注册编码进行报关申报手续。

3、我司即将有一批货物从台湾进口到大陆,并且是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就想提前了解下适用海峡两岸互认试点的公

告可以享受到哪些通关便利措施?

答复:根据《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9号)第二条

规定:大陆海关和台湾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

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请参考上述文件详细了解。


                                 关税及贸易管制

4、我司是经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2016年种子种源免税进口的单位,想了解一下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需要提

交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经确认的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在种子种源申报进口前,持凭产业主管部门于当年12

月31日前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

表》、《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在有关单据明确的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海

关(以下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对照年度种子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进行审核后,对进口单位在有

关单据明确的有效期内和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内进口种子种源的,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

税证明》;对其超出有关单据有效期限以及超出产业主管部门标注确认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进口种子种源的,应照章

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你司应该持凭产业主管部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

进(出)口审批表》,《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进口许可表》、《国家濒管办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确认表

》和其他相关材料,在有关单据明确的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进口转关的货物,应当适用什么时间的税率?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第十四条规定:进口转关货物,

按货物到达指运地海关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征税。提前报关的,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是指运地海关接收到进境地海关传输

的转关放行信息之日的税率和汇率。如货物运输途中税率和汇率发生重大调整的,以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的

税率和汇率计算。

6、我司一票货物马上采用“自报自缴”模式报关,想了解一下,货物放行后,海关会有怎样的审核?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规定:货物放行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单位申报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

收要素进行抽查审核;特殊情况下,海关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相关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根据海关要求,

配合海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你司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7、岁末年初,我司想对本公司2016年度全年所有进出口业务进行一个内部统计,想了解一下企业每票货物的进口日期

和出口日期,海关一般是以哪一天的日期来进行统计?

答复:根据国务院令第4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日期,按照海关放行的日

期统计;出口货物的日期,按照办结海关手续的日期统计。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监管通关与行邮

8、我司是泰州的一家进出口企业,因外商错发了一批货物,现在想申请直接退运,海关放行手续尚未办结,听说可在

网上办理直接退运了,请问我司如何在网上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对于当

事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海

关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办理进度。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

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

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9、我司经香港中转自贸协定项下货物,请问哪些情况下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答复:根据《关于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单证提交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第

四条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

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

(一)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

用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等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该运输单证应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

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原产于内陆国家(地区)的海运进口货物,始发地可为其海运始发地

(二)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自由贸易协定(如《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也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

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10、我司想注册成为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因我司承运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请问除了正常办理注册登记外

还需要提交什么特殊材料吗?

答复:《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42号)规定: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予以

调整。申请人在向海关办理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时,对于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同时

提交交通运输部门配发的、经营范围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11、我司将有一批货物申请暂时出境,请问向哪个海关提出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复: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2号)

第十二条规定: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

,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

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时进出

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你司可查看上述文件了解。


                                      加工贸易监管

12、我司是综保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仓库中存有大量的工业原料,请问现在是不是有政策可以做保税交易?

答复:《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

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

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

的监管制度。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

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你司确有需求请参考上述文件了解。

13、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如果保税货物今后有需要办理内销手续,且这批货物可以享受东盟协定税率,目前东盟的

原产地证还没有实现电子联网,请问这种情况该怎样操作? 

答复: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原产地管理系统上线运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

第53号)规定:对于尚未实现通过相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传输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的优惠贸易安排,区域

(场所)内销货物拟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在首次进入区域(场所)前,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通过预录

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的电子数据。

14、我司是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另一家综保区内企业准备开展区间结转业务,请问申请表的有效期一般是多久?

答复: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结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3号)规定:《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保税货物结转申报表》有效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能发货。


15、我司有批材料需要发往国外企业加工后再运回来,请问现在是不是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了,海关有没有相关文

件规定?

答复:根据《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

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

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你司可以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上述文件了解出境加工的相关规定

来源:南京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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