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教训】海运提单有风险,如何识别买家的不良居心?_云关通
云 关 通 关务顾问提醒,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L),是国际贸易中极其重要的一种单证,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已交付货物的单证。
因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往往认为货物出运后,假如客户不付款,自己手持正本提单就可以指令承运人将货物退运或委托代理商转卖货物,不会钱货两空;如果船公司在提货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就放货,还可以追究船公司无单放货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提单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然有例外的情况。
案情简介
2010年,四川某出口企业A与美国进口商B签订了一批服装产品出口合同,金额20万美元,支付方式为L/C30天。进口商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指定进口商为收货人,并指定美国某公司为承运人。出口商及时安排出运并向银行交单,但货款迟迟未到账。此时,银行提出不符点,并退回单据。出口商急忙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经被提走。
出口商A要求船公司解释为何三份正本提单仍在银行,也并无放货指令,凭什么放货?船公司告知,根据美国法律,记名提单可不凭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无责任。出口商A面临着手持正本提单却货、款两空的残酷现实。
在要求船公司赔偿货物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把船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此案判定适用于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而按此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了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最终判决船公司不承担责任。
案情总结
云 关 通 关务顾问提醒,本案中,一开始进口商就存在不良居心,但是出口商没有识破,从而造成了钱货两空的局面。分析该案件,出口商犯了3个明显的错误:
一、未了解目的国对于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的区别。根据进口商的要求采用了记名提单,埋下了损失的隐患;
二、采用FOB贸易术语,由进口商指定承运人。这看似省事省力,但是对方的承运人肯定偏向进口商,在进口商未付款就提货时没有及时通知出口商;
三、双方合同未约定使用法律。这导致法庭判定使用被告所在地法律,从而认定承运人无单放货合理。
风险防范建议
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要识别进口商的不良居心,就需要对如下几个问题特别关注:
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有何区别?
(1)不记名提单(BLANK B/L或 OPEN B/L): 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
(2)记名提单(straight B/L):在提单上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有以下几种记名方式:① Consigned to A Co. Ltd. ② Deliver to A Co. Ltd. ③ Onto A Co. Ltd.。记名提单只能由该指定的收货人凭此提货,提单不能转让,可以避免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一些国家(美国、巴西、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多米尼加、委内瑞拉、土耳其等)的惯例是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书和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风险提示:必须谨慎使用记名提单,如果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最好要求改证;如果客户坚持使用记名提单,须弄清原委,了解运输业务所涉及国家对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法律规定,如装运到美国的货物就不宜使用记名提单,或在记名提单上加注声明:“此提单适用于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项下贸易的安全。
(3)指示提单: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指示提单有四种抬头:
① 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② 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③ 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④ 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风险提示:收货人指示提单也应当慎用,原因有二:一是收货人指示提单作用类似于记名提单,存在收货人无需正本提单直接提货的风险;二是在L/C和DP结算方式下,如果收货人拒绝付款赎单、原买家拒绝配合,则退运存在问题。
如何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在采用L/C和DP结算方式时,慎用FOB术语。虽然FOB术语下是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出口商省去了很多麻烦,但是会带来另外一些潜在的风险:
对方负责租船订舱,可能船期、船龄等要素会不符合信用证的约定,导致信用证存在不符点,从而使银行拒付。
对方负责租船订舱,货代与出口商的沟通较少,使得出口商对货物的状态、是否被提货等情况不了解,且个别国家货代操作不规范,可能存在无单放货的情况,给出口商带来损失。
要提前了解目的国法律对于提单性质的规定
当前,各个国家对于记名提单的性质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比如中国,根据《海商法》71条的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也属物权凭证,船公司也要凭正本记名提单才能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人。
美国《美国联邦提单》第6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得流通,且在其正面应载明“不得流通。(non-negotiable)”第9条明确规定,承运人有权向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交付货物。但如果货主行使了中途停运权,承运人仍向记名收货人放货则应承担责任(第22条)。记名提单非经衡平法不能转让,此种提单的背书不赋予受让人任何额外权利(第29条)。此外,《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05(1)规定:“向卖方本人或卖方确定的其他人交货的记名提单,使卖方通过保持对货物的占有而保留权益。因此,卖方必须通过中途停运权,恢复对托运货物的占有及其留置,为其货款提供担保。”“以买方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即使为卖方占有,也不使卖方保留担保权益。”。
因此,在美国贸易中,如果提单记名收货人,此种提单不能流通。此种记名提单仅是误用提单名义的海运单的另一别名而已。根据第9条,承运人有权甚至在未提交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向记名人交付货物。
其他各个贸易大国对记名提单的约定也各不相同,德国在《1998年德国商法典》654条规定:船长必须收回全部记名正本提单才能指示返送货物或者交付货物。英国则尚无法律规定对记名提单做出明确规定。
要及时了解买家资信,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
出口商在与买家交易时,可以通过中国信保了解买家的资信情况,对于有过不良记录或者资信实力不佳的客户,要及时调整结算方式,采用预付款或者信用证等安全的结算方式,但同时也要注意选择资信好的银行,并注意提单的使用。
(源自:云 关 通 关务顾问整理中国信保,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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