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整合工作检验检疫业务指引及要求--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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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整合工作检验检疫业务指引及要求
根据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出口货物整合申报项目业务技术切换工作方案》(署办统函【2018】11号)的要求,自8月1日起实施报关、报检申报整合,现对入境货物申报整合等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报渠道分类
申报渠道包括原渠道、新渠道。原渠道为单一窗口中入境检验检疫申请模块;新渠道为单一窗口中的整合申报模块,整合申报模块包括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和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单一窗口中的原渠道仅供下列货物申报:
1、按相关法规要求,在进境前或进境时需办理动植物检疫的大宗散货(HS编码前两位在:03、04、05、07、08、10、11、12、14、15、17、20、22、23、41、42、43范围内。运输方式:水运、铁路、公路,包装种类:散装);
2、空集装箱、尸体棺柩以及海关不通过H2010通关系统办理业务或者报关业务与申请检验检疫批次不能一一对应的情况。
(一) 目录内货物
目录是指《种类表》,所有目录内的入境货物(编码带有AB监管条件)需全部采用新渠道“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实现一次申报。一次申报需同时具有报关、报检的企业,人员需有报关资质。
有集报资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陆路口岸逐批申报货物按照第(三)点申报;按相关法规要求,在进境前或进境时需办理动植物检疫的大宗散货,使用原渠道。
(二) 目录外法检货物
目录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实施检验检疫一般入境货物,包括非法检疫区来货、成套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在新渠道“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中主动申报。有集报资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陆路口岸逐批申报货物按照第(三)点申报。
主动申报触发项目主要有:检验检疫名称(原CIQ编码)、境内收货人检验检疫10位编码、申报单位检验检疫10位编码、货物存放地点、境内目的地(检务6位)、入境口岸、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用途代码、启运日期、启运港、货物属性代码、集装箱规格(当集装箱货物时必填)、领证机关、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标记唛码等16项。
(三)有集报资质的加工贸易企业的陆路口岸逐批申报入境货物
通过新渠道“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进行申报。
(四)特殊物品
入境特殊物品包括过境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货物)、展品、集装箱空箱、尸体棺柩、伴侣动物、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快件和邮寄物、不涉密的军品、需实施检疫的使馆自用物品、个人物品等9类,特殊产品在原渠道申报。
二、特别提示录入要求
(一)区港一体化入境货物(查验场站)的申报
属于“企业自营货物区港一体化查验场站”内的入境货物在属地(目的地机构)申报的方式如下:新申报项目“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口岸机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目的地机构,且“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应与“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相同。按照这个对应关系要求企业录入相关信息。
(二)通关一体化(主辅检)入境货物的申报
属于通关一体化且涉及主辅检的入境货物申报方式如下:
新申报项目“检验检疫受理机关”和“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口岸机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对应原来的目的地机构。按照这个对应关系要求企业录入相关信息。如审单放行的,检务在报检受理时手工删除目的地机构。
(三)涉及e证书查询码的电话项目
对于e证书不公开的,需要发送查询码,企业应在新渠道和原渠道中的“使用人”中录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四) 原“特殊要求”栏和“标记”栏内容
原录入在“标记”栏的证明声明内容和原“特殊要求”栏内容,整合后,均录入在“备注”栏。
三、审单受理
(一)随附单证上传
原渠道和新渠道申报的,企业均可直接在“随附单证”栏上传单据。如果发生系统性故障,退回原无纸化系统上传。
四、代理委托书
报检日期为8月1日起的申报,启用统一的新版代理报关委托书,原代理报检委托书停止使用。通过新渠道申报的,属于一次申报,按照总署精简单证的要求,无需企业提供另“代理报关委托书”;通过原渠道申报的,需企业提供“代理报关委托书”,按照单证电子化要求实施。
五、咨询电话
单一窗口(深圳):0755-83165355
海关数据中心热线:12360、95198;
e-CIQ热线:4009183313
同乐海关(原宝安检验检疫局)检务科:2759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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