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及塑料制品规范申报指引
塑料及塑料制品规范申报指引
塑料及塑料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章——塑料及其制品,根据塑料的加工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3901-3914),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以及制成品(3915-3926)
一、初级形状材料
要素包括品名、外观、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比重、底料来源、级别、品牌、型号、签约日期、用途等
二、半成品和制成品
要素包括品名、外观、用途、成分、材质、是否装有附件、爆破压力、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是否单面自粘、种类、品牌、规格尺寸、型号等
三、规范申报要点解读
1.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
要素释义:指商品本身实际的外观状态情况,主要指商品的颜色、透明度和形状等表观性状。透明度通常可填报为“透明”“半透明”“不透明”等。
注意:税号3901至3914中颜色、透明度和形状是体现商品状态的重要要素,缺一不可。
例如,税目39.01项下商品可填报“颗粒;透明;白色等”。税目39.16项下商品填报“条”“杆”“型材”“异型材”等。
2.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
成分含量要素释义:指商品中所包含各种物质的种类及其含量。
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要素释义:单体单元指能起聚合反应或缩聚等反应而变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简单化合物。一般是不饱和的、环状的或含有两个或多个官能团的低分子化合物,需填报单体的种类和含量。
注意:“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
例如,税则号列3901.1000项下聚乙烯的“成分含量”可填报“聚乙烯100%”;“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可填报“乙烯100%”。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 8%;丙烯92%”。
3.底料来源(再生料、瓶片料、新料、副牌料)
要素释义:进口的税目3901-3914项下的塑料,如果来源于回收的废塑料应填报“再生料”,如果是由回收塑料瓶加工处理后得到的碎片状塑料应注明“瓶片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则填报“新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但一种或多种性能指标达不到新料标准的,应填报“副牌料”。
注意:底料来源应从括号内“四选一”填报
4.级别(正品、非正品)
要素释义:指商品性能是否达到生产时的预设标准,若商品符合生产预设标准则填报“正品”,若商品一个或多个性能指标不符合生产预设标准则填报“非正品”。
注意:级别应从括号内“二选一”填报
5.规格尺寸
要素释义:指商品的大小尺寸。例如板状物填报“长、宽、厚”,卷状物填报“宽幅、单层厚度”,管状物填报“外径、内径、长度”等。
注意:原则上不能填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
(源自:福州海关12360,供稿单位:关税处、南平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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