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关务外贸重要新政回顾(加工贸易、深圳通关一体化、跨境进口统一版系统对接等)_云关通
云 关 通 平 台 重 要 提 醒!《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取消后的最新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6号
(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税目范围申报料件、成品等信息,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时,比对前4位商品编码、料件及成品品名等信息。
(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有效期申报手册有效期,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确认,可予以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参照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手册有效期。
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转内销的,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三、涉及商务部核准的商品范围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第二条“禁止或限制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范围,是指铜精矿、生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成品油、易制毒化学品等根据有关规定设定了企业资质或数量等限制条件的商品,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商务部核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有关业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手续。主管海关按照《生产能力证明》中列明的税目范围(即商品编码前4位),比对企业申报的料件、成品等信息。
五、过渡期内的海关监管问题
(一)关于已设立手册的变更。2016年9月1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可在手册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在过渡期内,涉及新增商品项且商品编码前4位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即9月1日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或有效期内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即9月1日前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证明》),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应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涉及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可凭有效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向主管海关办理手册变更手续。
(二)关于新设立手册。2016年9月1日后新设立手册的,企业应当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无法提交新版《生产能力证明》的,企业可在过渡期内凭有效的旧版《生产能力证明》随附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包含商品编码前4位的商品清单办理手册设立手续。
电子账册过渡期内的设立(变更)手续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过渡期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8日
10月20日起企业可任选海关现场申报纳税!深圳海关将进一步深化和推广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公 告
2016年 第6号
为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和海关总署通关一体化改革部署,自2016年10月20日起,深圳海关将在深圳市辖区进一步深化和推广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现将有关业务具体办理方式公告如下:
一、非保税货物需经深圳市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其他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企业可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前款所述非保税货物需运抵申报地海关办理查验放行手续的,符合查验分流条件的企业可选择查验分流,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其他企业可选择跨境快速通关、公路无纸化转关、海运进口分拨方式通关。
二、快件、邮件需经深圳市公路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的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手续的,企业可以跨境快速通关方式通关。
三、保税物流货物需经深圳市口岸实际进出境,并且在深圳市辖区不具备符合海关要求的智能化卡口和辅助系统的保税监管场所主管地海关办理进出仓申报手续的,企业可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方式通关。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6年10月10日
海关总署公布跨境进口统一版系统对接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公告)
10月13日消息,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获悉,为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海关总署今日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57号)。
公告指出,海关将提供免费的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和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并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企业则需要对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云 关 通 平 台 马上为大家带来公告原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
二、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www.chinaport.gov.cn)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支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单证通过EXCEL格式文件转换成规范报文后自动添加数字签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同时提供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客户端软件使用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详见附件2)。
三、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请联系当地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3)。
四、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暂时仅对清单、修改或撤销申请单、退货申请单、入库明细单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今后逐步扩大数字签名使用范围,具体如表1所示。
表 1 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是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4),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五、有关进口统一版系统的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门户公告栏及时发布。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doc
2.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doc
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rar
4.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0).rar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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