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关务外贸重要新政回顾(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上线、反倾销公告等)_云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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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关 通 平 台提 醒 你:上周关务外贸重要新政回顾(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上线、反倾销公告等)
新政|海关总署关于中国海关关企合作平台上线运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8号)
为了构建海关与企业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更好地服务和便利企业,海关总署定于2016年10月18日在中国电子口岸网站正式上线运行中国海关“关企合作平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登陆网址及登陆方式
登陆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jcfweb;或进入中国电子口岸网页(http://www.chinaport.gov.cn)后,点击页面上的“关企合作平台”进入。
登陆方式:一是IC卡或IKEY卡登陆。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并向电子口岸申领了法人卡及操作员卡的企业可以插卡登陆;二是无卡注册登陆,该方式只能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暂不能使用平台其他功能。
二、平台功能
关企合作平台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企业信息查询:企业可以通过平台查询本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信息、报关人员信息、企业信用等级、年报报送情况、报关差错记录、海关业务办理情况等信息。
(二)海关业务办理:企业可以通过平台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报关企业行政许可、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报关企业行政许可变更、企业认证申请、企业报关差错复核等业务。
(三)企业疑难解答:企业有涉及海关业务的疑难问题可以通过平台提出,海关通过平台及时为企业解答或协调解决。
(四)政策法规推送:海关通过平台将国家和海关有关进出口政策、法规推送到企业,以便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
(五)企业材料报送: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报送企业年报、企业鉴证报告、企业认证自我评估表等材料。
(六)海关业务提醒:平台将自动对企业报关有效期、年报报送时间、海关业务办理情况等进行提醒,避免企业超期办理相关海关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等联合公告2016年第6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选择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下列税收政策。
(一)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二)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四)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六)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三、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四、税务、海关两部门加强税收征管和货物监管的信息交换。对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的货物,海关向税务部门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五、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14日
【反倾销】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2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2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2号
【发布日期】2016-10-21
2011年10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6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10月22日起5年。2016年3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
2016年8月16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煤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己内酰胺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10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和201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6年10月22日起开始,通常于2017年10月21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86-10-65198197 65198194
传真:86-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己内酰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pdf
161012己内酰胺登记应诉格式.doc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5号 关于AV集团NB公司继承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两家公司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16-10-19 08:31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6-10-19
2014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4年4月6日起5年。其中,加拿大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Inc.两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3.0%。
2016年8月19日,AV集团NB公司(AVGROUP NB INC.)向商务部提交申请,主张AV Nackawic Inc.和AVCell Inc.两家公司合并成立AV集团NB公司,请求由合并后的新公司继承两家公司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AV集团NB公司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登记证明书,公司合并前后生产能力、供货关系、客户名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国内浆粕产业,中国国内浆粕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2016年3月31日,AVNackawic Inc.和AV Cell Inc.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协议。2016年4月1日,两家公司完成合并法定程序,成立AV集团NB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在浆粕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供货关系、客户基础等方面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AV集团NB公司(AVGROUP NB INC.)继承AV Nackawic Inc.和AVCell Inc.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3.0%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继续使用AV Nackawic Inc.和AV Cell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浆粕产品,适用浆粕反倾销措施中其他加拿大公司23.7%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0月19日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4号 关于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案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更正英文名称的公告
2016-10-19 08:2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6-10-19
2016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当年第28号公告,决定由株式会社大阪曹达(OSAKA SODA.,LTD)继承日本大曹株式会社(DAISO CO.,LTD.)在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免于征收反倾销税。7月29日,株式会社大阪曹达提出申请,请求将其英文名称由OSAKA SODA.,LTD更正为OSAKASODA CO., LTD.。
商务部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决定同意公司英文名称更正申请,将商务部第28号公告中株式会社大阪曹达的英文名称更正为:OSAKA SODA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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