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关务新政消息(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全力构建进出口信用体系、反补贴)_云关通情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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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编码有调整!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关调整了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1)和《规范申报目录》(见附件2)。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申报。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1.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对照表.xls
2.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规范申报目录》调整表.xls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14日
AEO认证重磅利好 | 于广洲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全力构建进出口信用体系》
9月13日,海关总署党组书记、署长于广洲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全力构建进出口信用体系》,全文如下: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加强诚信建设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海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服务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局。
一
推进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诚信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而无信,则不知其可;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加强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必须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使命,大力推进外贸领域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运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手段,营造健康良性的外贸进出口环境。
加强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外贸易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进出口管理秩序、国际品牌声誉和参与全球贸易的竞争力,对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深化国际合作和交往、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海关在依托电子口岸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联合监管制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已成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是海关依法履职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加强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给予高信用企业通关便利,增加企业失信成本,发挥震慑警示作用,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创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企业“走出去”;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有利于促进国际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加强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海关把关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加强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突出“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可以提升监管的精准性、有效性,切实做到在“管得住”的基础上“通得快”;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将有效的监管资源集中到对失信企业的监管上来,提升监管效能,解决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可以更好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有效防范执法、管理和廉政风险;可以推进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提升海关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二
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制度先行,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建立。《意见》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法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海关将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管理主动融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注重进出口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自2014年以来,相继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等10项标准规范,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体系。不断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实现方式,取消企业规模、成立年限等标准限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大力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成果运用,在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等海关改革时,积极贯彻信用管理理念;在进出口环节开展安全准入和税收风险防控时,依据企业信用实施差别化通关管理措施,对高信用企业快速通关,对低信用企业重点监管,实现管得住、通得快。加大信用体系信息化应用力度,相继开发完成“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和“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主动对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促进进出口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实现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褒扬诚信,让守信企业便捷通关。《意见》指出,要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多年来,海关在这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对认证企业适用优惠的管理原则和措施。一是适用最小的查验比例和最快的通关速度,海关认证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走“绿色通道”,享受便利化通关措施,企业进出口平均查验率比一般信用企业低10倍左右,大幅降低通关成本,提高通关效率。二是适用最少的风险防控和最大的制度便利,取消或限制风险参数加载通关系统,对商品归类等税收要素实施先行验放手续。三是适用最优的税款交纳措施,经认证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需提供银行担保,实施信用放行;纳入汇总征税试点范围,减轻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四是享受“管家式”专业服务,海关为经认证的高资信企业单独配备关企协调员,及时提供通关政策咨询、业务疑难处置等服务。
联合惩戒,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意见》提出,要不断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近年来,海关在进出口环节大力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性、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效贯彻了《意见》的要求和精神。海关按照信用等级和风险程度对失信企业采取通关限控措施,重点审核报关单证,100%开箱查验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取样验估货物在确定结论作出前不予放行,失信企业货物通关时间远远高于全部货物平均通关时间。企业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海关将下调其信用管理类别,停止其所有通关便利资格认证,并纳入进出口信用记录,有关信息共享给法院、税务、工商、证监、安监等多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使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处处受到限制,付出较大的失信成本。
国际互认,助力我国企业“关通天下”。AEO,是世界各国海关对高信用企业的通称。中国海关近年来大力推进AEO国际互认,就是要对我国的高信用企业在国际海关间实施联合激励,给予最优惠的贸易便利,助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这就很好地贯彻了《意见》关于完善守信联合激励的原则要求。以货物出口到韩国为例,AEO企业查验率平均降低70%,通关时间平均缩短50%。截至2016年6月,我国已分别和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等31个国家(地区)实现了AEO互认,互认企业出口贸易额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且在不断增长中。目前,海关正根据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大力推进与美国、俄罗斯等主要贸易国以及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印度、土耳其、埃及等国家的AEO国际互认合作,最大限度提升我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外贸回稳向好。
公正评信,高质量实施信用认定。根据《意见》选树诚信典型的规定,海关秉承以下理念推进信用认定工作,培树海关诚信企业“标杆”:一是客观公正,海关评定企业信用,依据的是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行为,并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评定结果真实可靠;二是公开透明,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开,确保“游戏规则”公开透明,对企业的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执法腐败;三是国际接轨,中国海关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有关管理制度,充分与国际接轨。截至2016年6月,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有3563家,一般认证企业36308家。
三
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
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虽已迈出坚实步伐,但距离中央要求和发展目标仍有较大距离。下一步,海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意见》关于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进出口领域社会诚信建设,重点是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海关监管体制,真正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集约高效、协调统一的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结合国家“十三五”规划,中国海关提出,到2020年要建设成为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体制机制。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贯彻《意见》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积极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海关监管体制,让信用的理念和要求深度嵌入到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具体实践,在管理理念、制度安排、工作机制以及通关流程再造中,实施以信用为核心的公正监管、综合监管、分类监管,建立良性互动的新型关企关系,落实治本之策,实现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外贸发展环境,助推我国从外贸大国迈向贸易强国。
二是深入推进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制定管理措施清单,建立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的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意见》关于“构建联合激励和惩戒协同机制”和“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的要求,在继续完善现行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在进出口环节进一步落实信用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海关内外部协作,大力开展海关与其他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加大与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之间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信用奖惩力度。以电子口岸为基础,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强化大通关协作,制定管理措施目录清单,加大对诚信企业激励和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构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间以信用为基础的安全联合防控机制,进一步提升和扩大差别化管理的工作实效,发挥信用管理的更大作用。
三是全力打造AEO国际互认合作升级版,服务国家走出去战略。继续开拓《意见》有关“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规定的效力空间,拓展与亚洲各国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合作,建立高信用企业境内外通关“绿色通道”,以海关合作支持推进“信用亚洲”建设。积极参与AEO互认国际规则的制定,扩大中国海关AEO互认合作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加快中外AEO互认合作步伐,升级贸易便利化措施,扩大互认企业范围,力争在2020年之前实现互认覆盖国家地区达到我外贸出口额80%的目标。
四是大力加强企业信用培育,引导更多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加大贯彻《意见》关于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要求的力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政策和便利措施的宣传,强化对申请认证企业的事前辅导和培育,帮助企业了解政策、用好政策。推广海关企业协调员管理制度,更好地向高信用企业提供海关服务,完善并推广“关企合作平台”,扶持促进外贸综合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深化关企互信合作,构建与各类型企业更为密切的共建共赢的伙伴关系。
转自:《人民日报》
【反补贴】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3号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6-9-14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
2016年7月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补贴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继续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补贴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商务部可以对本次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的其他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补贴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产品分类、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国(地区)政府、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其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6年9月16日起开始,通常于2017年9月15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94 65198727
传真:010-65198172
附件: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doc
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之附件(公开文本).pdf
马铃薯淀粉复审登记调查表格.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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