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税法》重点条款介绍
新《关税法》重点条款介绍
1、按照现行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此次增加了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范围。
2、部分具体的便利化改革措施,如关税征收管理的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模式、按规定选择海关办理申报纳税、符合条件情形下汇总缴纳税款等,在《关税法》中都有提及,将近年来海关相关通关便利化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
3、明确了《税则》为法律条文。《关税法》明确了作为附件的《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税则》中的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等,均成为法律条文。企业商品归类的准确性、规范性将面临更高的要求。
4、不再区分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一律按照3年计算,实现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期限规定一致,有效防控关税征收风险。同时明确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对于走私行为,如需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5、新增了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处罚条款。对纳税人未缴清税款、滞纳金且未向海关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由海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且无正当理由的,海关可以采取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直接划拨欠税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查封拍卖财产以抵交税款。海关对欠缴税款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6、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现有的“两反一保”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不履行条约、协定义务的国家和地区可以按照对等原则采取相应措施;为确保相应措施实施效果,对规避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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