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解主动披露新规!
“一案”了解主动披露新规!
【新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2023年10月8日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新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 月10日。海关总署2022年第54号公告同时废止。
1.涉税申报要素篇
企业A:公司在年度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一份14个月前进口的报关单,因为价格申报错误造成少缴税款,应缴60万元,实缴6万元,这种情况能适用主动披露吗?
海关关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2.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给予了企业更充足的自查时间。
根据新公告,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不予行政处罚。
2.减免税篇
企业B:最近我们自查发现,公司有减免税设备未经海关同意擅自抵押给银行,查了一下海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减免税管理办法,这种我们可以申请主动披露吗?
海关关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方可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新公告新增了程序性违规不予处罚情形的相关条款。
根据新公告,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其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1.新公告明确将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纳入主动披露的适用范围,并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可以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提升幅度为历次主动披露政策修订之最。
2.新公告对减免滞纳金的情形进行了优化。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3.新公告继续保留了不列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的政策红利,同时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信用管理机制进行了优化。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4.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规行为的定义。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有关规定。
涉及权利人对被授权人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进出口企业、单位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公告有关规定。
(源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供稿:稽查处、穗东海关、东江口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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