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关务热点问题(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等)--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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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想从印度进口大米,请问对从印度进口的大米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三、植物检疫要求
(一)印度输华大米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由DAC&FW检疫合格。
(二)印度输华大米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水稻茎线虫Ditylenchus angustus、狭叶独脚金Striga angustiflolia、独脚金 Striga asiatica和密花独脚金Striga densiflora。
(三)印度输华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稻壳、糠和植物残体。
四、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印度输华大米须随附DAC&FW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
生产设备、包装、熏蒸、运输工具等其他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2号(关于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条。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2号丨关于进口印度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我司是一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接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请问该系统中清单录入功能应如何操作?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一、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第一条。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3.我司还没有办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请问在填报关单时如何填写境内收发货人编码?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三、境内收发货人
填报在海关备案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编码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其在海关的备案编码。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三条。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0号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4.请问进口货物报关单具体有哪些变化?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二、此次修改对进口、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了优化,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取消套打,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页码/页数”、“境外发货人”、“货物存放地点”、“启运港”、“入境口岸”、“最终目的国(地区)”、“报关人员证号”、“电话”、“自报自缴”(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修改5项:原“收发货人”修改为“境内收货人”、原“进口口岸”修改为“进境关别”、原“运输工具名称”修改为“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原“装货港”修改为“经停港”、原“随附单证”修改为“随附单证及编号”;删除2项:“录入员”、“录入单位”;位置变化3项:“集装箱号”、“境内目的地”、“申报单位”。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第二条、第三条。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1号丨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的公告
(源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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