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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关务热点问题(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等)--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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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8-08-28 09:33:44【

一周关务热点问题(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等)--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提醒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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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准备进口一批货物,听报关行说现在进口前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想了解一下对于申请预裁定的时间海关有何规定?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第七条。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2.我司需要新设一本手册,有部分需要使用国产料件,请问这种情况在单耗备案环节是否需要备注国产料件的情况?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三)加工贸易同一料件有保税和非保税料件的,应当申报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称、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和品质。

注:答案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附件23)


3.我司想申请成为新监管模式的加工贸易企业,请问针对外发加工有没有新的要求?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第二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

3.外发加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时,不再报送收发货清单,同时应保存相关资料、记录备查。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第二条第(一)项第3款。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


4.我司是进出口企业,因经办人员不慎造成了品名申报不实被海关行政处罚,最近发现被处罚的信息在海关的网站上公示了,请问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是多久?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九条规定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注:答案摘自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第九条。

文件速查:

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源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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