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重磅!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云关通顾问小提醒:
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安全函〔2023〕394号,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如下:
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有关2024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详见商务部2023年第66号公告。
三部门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
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现决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2.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2024年1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茜 010—68205371)
(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解析点评:云关通顾问团队,解析点评的图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云关通跨境出口管理平台是专为跨境出口业务企业设计的专业通关管理系统。对跨境出口的多种模式(9610/9710/9810)进行全程监控管理直接向海关申报,方便跨境出口通关管理工作,同时符合海关AEO认证的要求。平台支持一单多报、自动匹配“清单”申报要素及编码、转换舱单、分值管理、敏感提醒、退税汇总等。欢迎申请使用及合作!
联系我们,辅导和体验热线:0769-22384204 、0769-22387705,微信waytogo888 ,在线QQ 3256375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