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提醒!海关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及解读改革措施解读
重磅提醒!海关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16条改革措施及解读改革措施解读
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海关监管的16条具体改革措施。包括三方面:提升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推动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坚持底线思维,筑牢安全发展防线。
主要内容包括:
1.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电报时限
2.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3.优化集中内销和企业搬迁手续。
4.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
5.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6.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管理模式。
7.实施“保税+ERP”监管改革
8.开展“短溢区间”改革。
9.规范优化保税核查作业。
10.加大对中小加工贸易企业信用培育力度
11.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
12.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
13.支持加工贸易新兴业态发展。研究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14.推进智慧保税监管系统建设
15.强化重大系统性风险防控
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简称《改革方案》),提出海关监管的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升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
内容: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需跨核销周期的,可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1.深加工结转便于企业开展上下游的原材料和半成品配送,有利于压缩生产原料的配送时间,降低运营成本,能够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按原有规定,企业要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集中申报,且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
3.改革后,允许企业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业务进行集中申报,企业可以多出15天时间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4.对于需跨账册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的,企业可选择在当期或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5.需注意的是,结转双方企业在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时,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出现一方年前办理、一方年后办理的跨年申报情况。
(二)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
内容:对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内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海关批准,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一个核销周期办理“成品退换”相关手续。
(三)优化集中内销和企业搬迁手续。
内容:非失信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
在金关二期系统中增加企业搬迁业务模块,实现企业远程在线办理不作价设备、保税货物的转入、转出业务手续。
(四)试点开展单耗管理改革。
内容:顺应企业生产实际,在部分海关试点开展将单耗标准转化为单耗参数,取消单耗标准刚性管理要求,企业申报单耗超出原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申报单耗审核后予以保税核销。
在部分海关试点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高级认证企业无须海关核批即可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业务;非高级认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以企业为单元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无须逐本手册核批。
(五)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
内容: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六)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管理模式
内容:整合联网监管账册和以企业为单元账册,统一适用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优化金关二期账册管理系统,取消账册经营范围备案等...
以上是《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强化组织领导,按照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的原则,有序推进《海关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地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具体做法以出台公告、通知或细化方案为准,其他未列明事项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源自:海关发布,供稿: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深圳海关、黄埔海关、重庆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解析点评:云关通顾问团队,解析点评的图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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