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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新《海关稽查条例》对你有啥影响?(解读+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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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16-07-05 09:33:49【

新的《海关稽查条例》“六大”注意:


第一章  新的稽查条例出台背景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亟须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行条例。原国务院199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迄今已经实行了19个年头,显然不能很好的配合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有些地方需要完善,故中国海关在2014年就在其官网启动了此次修改的公示。结果表明:此次《决定》落地后与公示时有部分差别,尤其删去对“人”的稽查,明确了“货物直接有关”的稽查定义,也是符合当前国家崇尚“法治治国、信用治国”的总体思路。
             此次《决定》是对我国海关稽查制度的完善。《决定》明确了海关稽查的定义,确定海关稽查的对象为“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并且进一步明确了稽查期限,以及违法的法律惩罚金额数量都一一加以明确;并且删除了一些以往实施过程中不合理的措施;这些都会给到企业清晰的指令和遵守的依据。
           但是,里面有些条文未有清晰表达,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海关官方澄清。根据以往,条例出台后,相应实施办法估计不会太远。我们希望后面的具体实施办法能够给予一定的完善。



第二章   官方版“四大”修改内容

此次《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下面是来自官方的原报道)
           一是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

《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海关稽查程序。

《决定》将海关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的情形明确限定为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将稽查报告送被稽查人征求意见的情形限定为“稽查报告认定被稽查人涉嫌违法”,并仅就“稽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征求意见。

《决定》取消了使用计算机记账、核算的有关企业、单位应当将会计记录打印成书面记录保管的规定;还删去要求有关企业、单位向海关报送进出口货物购买、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库存情况资料的规定。
          三是完善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

根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和海关稽查实际需要,《决定》增加了扣押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并明确可以查封、扣押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同时增加了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四、是宽严相济惩处违法行为。

《决定》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同时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章  民间版 新的《海关稽查条例》“六大”注意
           官方版本的“四大”咱们权且作为重要参考。这里本人权且哗众取宠地称之为民间版“六大”注意,希望从企业实务角度来剖析法规背后的实际工作重点,以飨读者。企业同仁需要及时的进行内部和外部的供应商宣贯。

一、注意企业自身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

条例此次非常的明确了海关今后对企业或单位稽查的重点和重心是和企业自身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挂钩。<条例>这样的设计和要求是秉承海关近年有关法规的精神是一致的,这也是符合我国上位法规的基本要求。

大家都知道2014年的海关2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各自享受海关的直接便利化措施和原则进行明确:即对货物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是否采用高或低;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从简还是从严;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还是滞后;但是对于间接便利化措施: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未有明确。

此外,新的报关程序改革“分步处置”后面的海关稽查恐怕将会是”后报关新政“时代的重点,因此企业的信用高低和企业风险状况将会是海关稽查的重点,我相信同行诸君一点不觉得奇怪。相反,企业只有建立健全海关管理体系,尽早地根据自身情况抓紧实施AEO认证申请恐怕是一条重要应对将来海关可能出现的”频繁“稽查的捷径,而且是唯一捷径了。

二、注意第三方参与稽查和论证的形式,社会化和专业化并举

《决定》明确了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稽查的形式。海关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的规定;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这显然也是秉承目前我国海关业务向“社会化”“专业化”纵深发展的一个信号。而且,也将是这些税务、财务、甚至是律师/审计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海关的稽查作业中来的一个明显信号。

我们可以想象这些社会机构将会成为企业应对海关稽查的一个重要力量;也是企业实施常态化内部稽核和稽查的重要第三方渠道。第三方社会化机构对企业和单位海关事务的整体认知和处理技能将会直接构成其将来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这些机构的业务赢利点进一步加大。

企业要学会选择和配合这些机构进行合法、合理、有序的第三方稽核和积极整改,这样更能保证企业贸易和海关合规运营。

三、注意多方稽查信息收集和举证的范围和内容,拓宽信息渠道和内容

《决定》规定,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这里先姑且不论特定产品指的是哪些。但是海关已经明确了信息渠道的拓宽范围,同一企业在进出口活动中涉及的不同部门的活动、比如其他信用管理将成为重要的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在和所有涉外相关的部门或上下游企业保持高度的信息一致性。这点的提出,无疑是海关多角度,多视野开展企业海关稽查工作。这将是将来企业被稽查的雷区和难点。具体这里不做过多演绎。

四、注意海关常规稽查和突发稽查(径行稽查)

常规稽查: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在实施稽查的3日前,书面通知被稽查人;径行稽查:在被稽查人有重大违法嫌疑,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进出口货物可能被转移、隐匿、毁弃等紧急情况下,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

显然,常规稽查给企业留了一定的时间,但是经行稽查企业往往措手不及,因此,企业必须要加以重视,各部门必须在合法规范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内部的生产协调。各部门切不可各自为政,视海关管理为无物,在生产过程中违规违法,则必然招致海关径行检查。一旦海关出了事,往往其后果不是一两个部门可以抗住的。

五、注意企业、单位内部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管理

条例明确要求企业或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业务的有关情况。设置、编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要求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应当在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

这里我们可以解读为“暗示”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进出口单证管理制度。这是稽核的重点,也是中国海关AEO认证的内控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企业必须建立真实、完整、准确的单证管理制度将是保证海关稽核顺利通过的重要工作,而且是重中之重。

六、注意企业构建贸易和合规管理体系正当时

笔者认为企业必须建立贸易和海关合规体系。长期以来,贸易和海关合规体系似乎只是外企的专利。事实上,不论什么样的企业,能够建立一套贴近企业实务的完整的贸易和海关合规体系必将对企业的进出口活动进行实时有效的监控和指导,从而涵括和保障海关稽核的应对,必然会提升内部海关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的在良好的合法范畴内进行生产和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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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的《稽查条例》“六大“问题探究

新的《稽查条例》一如既往的没有给出一些重要的细节规定,这些我们只能期待条例实施具体办法或者海关内部出来解读。 重要的问题诸如:

第一:什么是叫做“货物有关而非活动有关“?

第二:什么是“特定产品“?

第三:什么是“不得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什么是“请第三方公司做结论 “?

第五:什么是“未按规定编制和保管账簿和单证“?

第六:和被稽查人发生财务往来或商务往来企业不配合海关又如何处置?

当然实际问题远不止这些,我且抛砖引玉,希望同仁和我一道探究,将来给到业内清晰的认知。源自:云关通综合整理自海关发布、济天关务、网络等,转载请务必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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