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政策解读!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
一、改革试点时间的变化
按照海关总署的安排,上海海关的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试点,延期至2023年3月底。
二、改革试点常见的申报错误
前期的改革试点工作中,申报地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的信息和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重点审核。
虽然大多数企业能够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的要求填写申报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但存在申报信息项之间不匹配、申报信息与申报材料之间不匹配、申报材料之间不匹配的错误。
现将相关常见错误和审单要求举例如下:
常见错误1:
企业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未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非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提示:“检验检疫名称”申报为危险化学品的,“货物属性”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应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常见错误2:
企业申报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包装UN标记”未填写。
提示:“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为“否”的,“UN编号”“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和“包装UN标记”(散装或其他特殊规定的除外)等信息栏需如实填写;展示栏“非危险货物”选择“是”的,其他信息栏可为空。
常见错误3:
企业申报“危险类别”为“3”,但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为气体,对应的危险类别为第2类。
常见错误4:
企业申报的“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Z”低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2”。
提示:“包装UN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
常见错误5:
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中的化学品正式名称填写为商品名称。
提示: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第2828条目的易燃液体应填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
常见错误6:
企业提交的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填写为危险类别。
提示: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分类。
其他常见错误:
企业申报的货物名称成分/组成、危险类别、包装UN标记等信息与申报材料中的信息不一致;
企业提供的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的产品名称、成分/组成、危险性、象形图等不一致。
特别提示: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申报。
(源自:“上海海关12360热线”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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