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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果园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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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4-26 17:13:29【

重庆市果园港被列为启运港退税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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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关通顾问小提醒

自2023年4月1日起,对于从重庆市果园港启运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在原有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作为离境港的基础上,新增了浙江省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进一步扩大了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

特别提醒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1.启运港退税政策自2022年3月在重庆正式落地实施以来,逐渐受到出口企业的广泛适用,截至目前,重庆海关共办理启运港退税报关单超5.8万票。

2.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财税〔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港口中,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重庆市果园港为启运或经停港,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3.对于从重庆市果园港启运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在原有上海市外高桥港区、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作为离境港的基础上,新增了浙江省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进一步扩大了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将有更多出口企业惠享该政策

一、什么是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出口退税程序的一项创新改革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政策适用范围内的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1.运输企业为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并且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

2.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二)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在税务部门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失信企业除外)。

(三)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三、主要流程

(一)依出口企业申请,从重庆市果园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经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二)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

(四)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将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四)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五)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

(源自:重庆海关法综处、重庆港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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