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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请您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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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发布日期:2023-03-13 16:17:43【

重要提醒!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请您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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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危险化学品

拒绝伪瞒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等规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案例

2020年7月22日,价值23亿元的某航空公司货机在上海浦东机场起火导致报废。近日,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显示导致本次货机起火的原因为货舱中装载的二氧化氯消毒片剂在高温、潮湿环境中自燃引发火灾,然而货主在装载申报时,未如实申报该二氧化氯消毒片剂,而用非危险化学品品名申报托运危险化学品。

在这里,我们为进出口企业整理了一些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如实申报的内容,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哪些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中的阐述: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我国对危险化学品认定采用目录管理方式,即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相关核心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危险化学品目录,并适时调整。目前,《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为2015版,共列出各类危险化学品2828项。

2.企业在规范申报危险化学品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案例

2000年3月,某公司为了节省运费,将80桶具有强酸性强腐蚀性的化学品草酰氯申报为无危险的固体粉末“8-羟基喹啉”,导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飞机腐蚀报废,中方企业为此被判决需要支付650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该批要空运的80桶草酰氯价值不过几十万元人民币。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逃避检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危险化学品是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如果存在不如实申报等伪瞒报行为,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3.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4.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违瞒报对企业信用等级有哪些影响?

根据海关总署2022年第106号公告《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第九条管理要求,高级认证企业1年内不得出现“ 涉及危险品等海关重点关注的高风险商品伪瞒报、夹藏夹带被查发”等情形,发生此情形企业将被下调信用等级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下一步,海关将深入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伪瞒报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加大惩处和宣传力度,构建更科学、更安全、更高效的口岸危险化学品伪瞒报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遏制伪瞒报行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源自:“沈阳海关12360服务热线”公众号,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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