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这些海关新规将影响你我-云关通智能通关平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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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212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署令速查:
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二)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推动通关以及相关作业流程“去繁就简”,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23部规章进行修改。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令速查:
海关总署第235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三)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令速查:
海关总署第23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四)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要求,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进行公告,
自2018年2月2日起执行。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五)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将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及清单格式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公告第三条及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
(六)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预先作出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
(七)关于公布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范围和数量限制商品清单的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将有关《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品经营范围》和《携带出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数量限制商品清单》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号(关于公布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商品范围和数量限制商品清单的公告)
(八)关于公布海关物流监管相关规章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等规章有关规定作出修改。本公告将上述规章所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号(关于公布海关物流监管相关规章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九)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海关总署制定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同时明确了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十)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管理工作,现决定将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7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8号修改)第四条第(一)项中的“入境后6个月内”修改为“入境后1年内”。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的其他内容不变。本公告自2018年1月30日起实施。
公告速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号(关于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有关内容的公告)
(十一)关于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和溴素、1-苯基-1-丙酮5种物质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解读:
2月1日起,5种物质被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作为一个普通进出境旅客,你应该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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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黄埔海关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