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166号公告企问关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加工贸易在稳经济、稳外贸、稳就业方面的作用,海关总署研究决定出台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相关措施。那么,这些措施对企业而言有什么便利之处呢?快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海关总署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16条措施已正式落地5条了,让我们继续期待接下来出台的政策吧!
1.我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比较多,听说这次出了新的政策,具体有什么便利之处呢?
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实施账册管理的企业需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申报的,可在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完成集中申报手续。
结转双方需跨年度办理深加工结转申报业务的,应协商统一在年前或年后办理,避免年度商品编码变更影响申报。
2.我公司经常有成品出口退换,时间跨度比较长,赶不及在一个核销周期内办完,有什么好办法?
1.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2.成品退换进口时限不得超过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成品退换出口时间不得超过退换进口之日起下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截止日期
3.确实不能复出口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4.涉及新旧账册切换的,企业在旧账册最后一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出口货物无法在本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成品退换”手续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在新设账册的首个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3.我们一直想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但是不是AEO认证企业,听说这次政策放宽了?
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4.集中内销手续这一块有什么变化吗?
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5.我们是一家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看到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简化了,具体怎么办理呢?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
(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源自: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供稿: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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