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上周关务热点问题海关答疑(消耗性物料、海关稽查、货物品名申报规范等)-云关通关务顾问
云关通关务顾问,整理了关于上周关务有哪些热点话题!
1、我司是加工贸易企业,有一种原料只有不到30%会存留于成品中,其他70%则损耗了,请问这种原料是否可以算消耗性物料?
答: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因此,您所述的这种原料不算消耗性物料。
2、近日我司接受了海关稽查,海关认为我司伪报价格,怀疑我司可能有走私行为,将我们的货给封了,请问海关这么做有依据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六条 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3、因为货物的特殊性,在进口运输途中,必须使用国内产的固定装置包装和固定,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会影响原产东盟的认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八条 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4、我公司进口胶片,海关认为申报品名不规范,要求我司对照合同、发票来填制,请问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品名申报和填制有哪些要求?
答:在填制“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时应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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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12360海关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