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每周汇!重要!进出口塑料及其制品规范申报要素归纳
一、进出口塑料及其制品的主要种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39章——塑料及其制品,根据塑料的加工分为两个分章:第一分章包括初级形状的聚合物(39.01~39.14),第二分章包括废碎料及下脚料、半制品以及制成品(39.15~39.26)。
2.初级形状的聚合物申报要素包括:品名、外观、成分含量、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比重、底料来源、级别、品牌、型号、签约日期、用途等。
3.废碎料及下脚料申报要素包括:品名、来源、成分、是否已经破坏性处理、是否带有轴心(如为成卷)等。
4.半制品以及制成品申报要素包括:品名、外观、用途、成分、材质、是否装有附件、爆破压力、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是否单面自粘、种类、品牌、规格尺寸、型号等。
二、进出口塑料及其制品主要规范申报要素
1.外观(形状、透明度、颜色等),是指商品本身实际的外观状态情况,主要指商品的颜色、透明度和形状等表观性状。需要注意的是,税号39.01~39.14中颜色、透明度和形状是体现商品状态的重要元素,缺一不可。其中透明度通常可填报为“透明”“半透明”“不透明”等。例如,税目39.16项下商品可填报“条”“杆”“型材”“异型材”等。
2.成分含量,是指商品中所包含各种物质的种类及其含量。
3.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是指能起聚合或缩聚等反应而变成高分子化合物的简单化合物。一般是不饱和的、环状的或含有两个或多个官能团的低分子化合物,需填报单体的种类和含量。需要注意的是,“成分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例如,税则号列3901.1000项下聚乙烯的“成分含量”可填报“聚乙烯100%”;“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可填报“乙烯100%”。又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分含量”可申报为“乙烯-丙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乙烯8%;丙烯92%”。
4.底料来源(再生料、瓶片料、新料、副牌料),是指进口税目39.01~39.14项下的塑料,如果来源于回收的废塑料应填报“再生料”;如果是由回收塑料瓶加工处理后得到的碎片状塑料应注明“瓶片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则填报“新料”;如果是正常由低分子原料聚合得到的初级形状的塑料,但一种或多种性能指标达不到新料标准的,应填报“副牌料”。需要注意的是,底料来源应从括号内“四选一”填报。
5.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例如:“Mitsui 三井”等。需要注意的是,品牌须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对于无中文及外文品牌的,应申报“无中文及外文品牌”,不可简单申报为“无”。
6.用途(薄膜级、注射级、吹塑级、注塑级、拉丝级、电缆级等),是指该章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税目39.01~39.14的“用途”是指有下游加工级别(如“薄膜级”“注射级”“吹塑级”“注塑级”“拉丝级”“电缆级”等)的,按加工级别申报;无明确下游加工级别的,填报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即实际用途。税目39.15~39.26的要求“用途”仅指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即实际用途。
7.级别(正品、非正品),是指商品性能是否达到生产时的预设标准,若商品符合生产预设标准则填报“正品”,若商品一个或多个性能指标不符合生产预设标准则填报“非正品”。需要注意的是,级别应从括号内“二选一”填报。
8.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是指商品如与其他材料合制,需填报具体材料,例如“与纺织物合制”;否则应填报“未与其他材料合制”。
9.材质,是指商品所用材料种类或塑料品种。制品类商品根据实际填报材料种类或更明确的塑料品种。例如,税则号列3917.2100项下商品应填报“聚乙烯制”。
10.规格尺寸,是指商品的大小尺寸。例如,板状物填报“长、宽、厚”,卷状物填报“宽幅、单层厚度”,管状物填报“外径、内径、长度”等。需要注意的是,原则上不能填报为“无规格”,不规则应填报为“不规则形状”。
(源自:中国国门时报,供稿:福州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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