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热点回顾(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申报时应该填哪个监管方式代码,从哪个平台申报数据?不知道产品的HS编码是否可以申请预归类服务等)
本周12360服务热线接到的业务咨询问题关注度比较高的是:
1.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申报时应该填哪个监管方式代码,从哪个平台申报数据;
2.出境修理货物修完复运进境怎样确定完税价格;
3.不知道产品的HS编码是否可以申请预归类服务;
4.主动向海关披露涉税的违规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受到行政处罚;
5.如何查询公司2019年度进出口数据;
6.减免税货物还在监管年限内想要申请转让,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7.办理涂料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8.海关对归类税号提出质疑要求提供样品需送化验中心鉴定,一般多久可以出鉴定结果?
针对这些问题,本期我们就为大家解答如下:
问:我想做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业务,申报时该填哪个监管方式代码?从哪个平台申报数据?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75号) 规定,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我公司有一批出境修理货物,现已修完要复运进境,怎样确定完税价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92号)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问:我公司有样品要进口,但是不知道产品的HS编码应该怎么申报,可以来申请预归类服务吗,应该向那个海关提出申请?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2号),进口货物收货人可以提出申请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并应向拟进口地直属海关提出预先归类咨询服务申请。
问:我司主动向海关披露了涉税的违规行为,想问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受到行政处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问:我想查询2019年度我公司进出口数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宁波海关关于开展进出口数据在线查询服务的公告》规定,进出口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持中国电子口岸IC卡登录系统进行数据查询。从6月15日起宁波海关统计学会(已注销)不再对外提供数据咨询服务,由宁波金关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系统地址:http://service.ningbo.customs.gov.cn/IEDataQuery/Pages/QueryManager/QueryApply.html
问:我公司有一批减免税货物还在监管年限内想要申请转让,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30)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凭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问:我公司进口一批涂料,办理涂料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0号-48)第七条,备案申请应当在涂料进口至少2个月前向备案机构提出,同时备案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进口涂料备案申请表》;
(二)进口涂料生产商对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声明;
(三)关于进口涂料产品的基本组成成份、品牌、型号、产地、外观、标签及标记、分装厂商和地点、分装产品标签等有关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问:我司有票货物出口,海关对归类税号提出质疑要求提供样品需送化验中心鉴定,一般多久可以出鉴定结果?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176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应当自收到送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并送达送验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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