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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0号)

2020-05-25 17:30:06 

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0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进口。现将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23日


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pdf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074038/index.html


附件: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火龙果,包括三个品种:红皮紫红肉火龙果(学名:Hylocereus costaricensis,英文名Purple or super Red dragon fruit)、红皮红肉火龙果(学名:Hylocereus polyrhizus,英文名:Red dragon fruit)和红皮白肉火龙果(学名:Hylocereus undatus,英文名:White dragon fruit)。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火龙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以下简称“IAQA”)代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对输华火龙果果园、包装厂、相关处理设施及出口商进行备案,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IAQA在每年出口季前将注册果园、包装厂、相关处理设施及出口商信息提供给GACC。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2.榆白片盾蚧Lopholeucaspis cockerelli

3.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4.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5.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6.木瓜秀粉蚧Paracoccus marginatus

7.美洲薪甲Melanophthalma american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火龙果果园应在IAQA的监督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季节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即采取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针对本要求第五条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需在果园进行监测,特别是在枝干、茎、叶部和果体,观察有无成虫。在开花前的生长期,每月监测一次;从花期开始到座果期,每两周监测一次。一旦监测发现,应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有效控制虫口密度。

3.果园需对落果进行清理。采摘的火龙果须及时放入田间统一包装箱,标明产地,以便可追溯。果园应加强对采摘工具、包装箱、仓库、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控制,避免火龙果被腐果、土壤、动物尸体及粪便、植物或动物残体等污染。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火龙果的分拣、加工、包装、存储、运输全过程,须在IAQA或IAQA授权的人员监管下进行。

2.输华火龙果需在经注册的包装厂中完成加工包装作业。包装厂及相应处理设施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防虫措施,能够分级、包装和存储火龙果。

3.输华火龙果应与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以免受到有害生物的二次污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火龙果的包装袋和包装箱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输华火龙果的加工包装过程须经以下步骤后入库:分类拣选、分级、采用高压气枪或水枪对果实进行吹喷和刷洗、包装,以确保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国家、产地(州、市或县)、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上需用英文标注“For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IAQA或IAQA授权人员应按2%的抽样比例对每批输华火龙果实施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火龙果,由IAQ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agon Fruit from Indonesia to China and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火龙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火龙果可以从所有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火龙果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本要求第五条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依据中国的植物检疫法规处理。GACC将立即向IAQA通报,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输华火龙果注册资质,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IAQA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根据对IAQA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3. 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同时,GACC将立即向IAQA通报,IAQA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印度尼西亚火龙果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IAQA协商,以调整关注的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关总署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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