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成品油规范第二法定数量要求?海关对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方式?
一、关对成品油规范第二法定数量要求?
云关通关务顾问温馨提示: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6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1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二、海关对成品油第二法定数量的申报方式?
云关通关务顾问温馨提示:
1·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商品品目‘2710’项下商品时,其第二法定计量数量(计量单位为升)应统一按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数量(计量单位为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
2·“第一法定数量未在合同等报关单随附单证及其他相关单证中直接列明的,应先按照实际密度及体积计算并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再换算第二法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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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文由黄埔12360海关发布,云关通综合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