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跨境电子出口适用哪些业务范围?阳江有没有实用的跨境软件平台系统?
一、海关跨境电子出口适用哪些业务范围?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明确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两种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适用相关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二、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规定,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三、阳江有没有实用的跨境软件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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