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要注意这十大要点,云关通惠州智能报关软件顾问提醒关注
云关通惠州智能报关软件顾问提醒关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海关总署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程序规定》吸纳了《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和《关于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2号)相关内容,设立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是规范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提升海关监管效能的重大举措;是体现海关简化办案程序,加快案件办理速度,提升办案效能和执法效率的创新举措;是服务行政相对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对新《程序规定》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的变化和要点进行梳理。和云关通惠州智能报关软件顾问一起往下看吧!
一、明确适用海关快速办理案件程序的情形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1.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
2.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为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3.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的;
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货币进出境的;
5.旅检渠道查获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6.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下或者物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但是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案件货物申报价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警告、最高罚款三万元以下的;
8.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优化调查取证工作
《程序规定》中,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规定了在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形下,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形,且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法定效力。
涉及条款:
《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查验、检查记录、鉴定意见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海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当事人陈述或者海关查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当事人自行书写材料或者查问笔录。必要时,海关可以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及其对应的时间段作文字说明。
三、严格执法要求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相关执法规定,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并且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四、加大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海关执法人员应当使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查问和询问,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提供翻译。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但应当按《程序规定》要求委托书所载内容提交委托授权书。
执法人员对不满十八周岁的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查问、询问,明确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所在学校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
五、明确海关告知义务
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并且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紧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六、注重保障当事人的陈诉、申辩、听证权利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保障当事人行使相关权利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正当要求。
当事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时间由原来的“三个工作日内”延长至“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听证的范围增加了“降低资质等级”情形,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条款。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章等。
七、完善处罚种类及适用
《程序规定》结合《行政处罚法》完善了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
增加了“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减轻处罚”等具体规定。细化了特殊群体的减轻或免除处罚规定,比如对不满十四周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
规定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履行教育义务。
《程序规定》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或修改,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
《程序规定》针对涉检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增加了“对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一百二十一条。
八、提高办案时效
《程序规定》明确了办案时效,海关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九、优化送达方式
《程序规定》结合新行政处罚的实施增加了电子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的即时性、实用性提高了送达的质量和效率。采用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前提是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同意。
同时,对公告送达新增了“海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规定。海关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应当将法律文书的正本张贴在海关公告栏内。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还应当在报纸或者海关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涉及条款:《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十、规范行政处罚执行
《程序规定》与《行政处罚法》密切衔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执行期限的起算点予以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同时新增对变卖当事人未办退还手续财产处理的公告程序。《程序规定》明确,在送达解除扣留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办退还手续的,海关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海关可以将相关财产提取变卖并保留变卖价款;公告期满一年内,当事人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将变卖价款余额上缴国库,依法处置未变卖财产。
并且明确了海关行政处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情形。
涉及条款:新《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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