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小知识:稽查与追补征税
海关稽查
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海关稽查过程中有时会发现被稽查人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对其进行追征或补征税款。
少征或漏征的概念
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物品完成通关和放行手续后,有时会发现实际征收的税款低于应当征收的税额,即少征或漏征。两种情况的具体含义是:
1. 少征:海关已经做出征税决定,但征税决定中决定征收的税额比应当征收的税额少,称为少征。
2. 漏征:海关误将货物免税放行或因其他原因未征税就将有关货物放行,称为漏征。
追补征税的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被稽查人补征;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追补征税的界定
如何界定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了海关可以在1年之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3年之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那么,什么情况下适用1年内补征税款?什么情况下适用3年内追征税款?
关键看是否存在“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的情形。如果企业的进出口行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3年内对企业追征税款;如果企业未违反海关规定但也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在1年内对企业补征税款。
关键点是:企业的申报行为是否违反海关规定。
追补征税的处理
稽查处理
实践中海关稽查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海关稽查没有发现企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是企业存在少缴或者漏缴税款情形,稽查部门对其在一年内补征税款;二是海关稽查发现企业有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海关对这类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后,可以在三年内对其追征税款;三是企业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或漏缴税款或者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向海关稽查进行主动披露并接受海关处理的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稽查部门应对其追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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