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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4条公告连发!2016年第81-84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规范、海关安全

2016-12-21 09:59:38 

海关总署4条公告连发!2016年第81-84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规范、海关安全智能锁、原产地等)-云关通关务顾问

云 关 通 关 务 顾问专家提醒: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称“报关单”)。进口人使用原产地声明申请享受协定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海关总署将另行公告。


二、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12月20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含2017年3月31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对于签发日期在2016年12月20日及以后的原产地证书,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以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12月20日起,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货物适用协定税率时,可以不再向海关提交纸质原产地证书。

五、对于海关已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集装箱运输货物,在判定货物是否满足《协定》项下直接运输规则时,进口人可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9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3号(关于公布《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的公告)

为保障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符合国家标准和海关相关标准并互相兼容,满足海关物流监控业务应用需求,海关总署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了2家检测机构(江苏北斗卫星导航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为应用于海关业务的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提供检测服务。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生产厂商的相关产品,须经其中任一家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方可参加各海关单位关于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招采,并在海关业务管理中使用。具体检测过程请按照《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见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20160929.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6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以下简称《管理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附件1)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对于责令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海关向当事人制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附件2),当事人自接收到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三、海关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办理进

度。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六、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七、本公告施行后,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可以纸质方式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当事人应通过互联网补录相关事项。

八、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doc
2.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5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1号(关于增加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港口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南沙港、盐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厦门港、太仓港为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中转口岸。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2015年第22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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