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清单的公告)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办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
本公告自2022年5月16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7号、2020年第76号和第132号、2021年第42号和第102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附1和第214号附件附1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2.《〈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doc
(附件可到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下载查看)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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