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关 通关 务 顾 问 获悉,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70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关稽查是国际通行的海关监管制度,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后一定期限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制度。海关稽查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199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确立了我国的海关稽查制度。随着对外贸易发展对口岸通关便利化要求的不断提高,亟须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现行条例。
而在2016年9月26日,云 关 通 关 务 顾 问 了解到,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新海关稽查条例涉及的具体操作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稽查新政!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2016年第61号公告)
为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的执行和操作,现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予以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稽查通知书
2.海关稽查调审单
3.海关检查记录
4.海关询问笔录
5.海关协助查询通知书
6.海关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7.海关查封/扣押决定书
8.海关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9.海关化验/检验期间告知书
10.海关解除查封/扣押通知
11.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
12.海关稽查结论
13.主动披露报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1:海关稽查通知书
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被稽查人权利义务和海关职权义务如下:
一、被稽查人的权利义务
(一)被稽查人的权利:
1.申请海关稽查人员回避。
2.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3.检举、控告。
4.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被稽查人的义务:
1.设置、编制和保管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2.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配合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和询问等职权。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海关职权义务
(一)海关的职权:
1.查阅、复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检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货物;询问有关人员。
2.查封、扣押进出口货物和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3.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
4.其他依法可以行使的职权。
(二)海关的义务:
1.出示稽查证件。
2.依法回避。
3.保守商业秘密。
4.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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