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一)
为规范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确保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疫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1.需实施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2.以下木质包装不需要进行除害处理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 如胶合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等。
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加施标识应当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要求》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出口企业木质包装应如何取得IPPC标识呢?
方法一: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IPPC除害处理( 标识加施资格申请,获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
方法二:未获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以从海关总署公布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企业购买木质包装,并要求标识加施企业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
提醒:
1.海关对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实施抽查检疫,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2.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对木质包装有其他特殊检疫要求的,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规定执行。
3.伪造、变造、盗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供稿单位:大连海关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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