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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条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动的第2017/625号法规

2020-11-10 09:34:56 

解读: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条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动的第2017/625号法规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食品和饲料法、动物健康和福利条例、植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的官方控制和其他官方活动的第2017/625号法规。

颁布及实施时间:
(EU)2017/625法规主要替代了854/2004/EC、882/2004/EC、96/23/EC等多部法规,修订了1069/2009/EC、1099/2009/EC等多部法规,于2017年3月15日颁布,2019年12月14日实施。

一丨主要内容

新法规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欧盟各成员国主管部门应实施的管理措施;二是欧盟成立了三个参考中心(基准中心);三是在欧盟层面上实施的管理措施。具体内容包括成员国主管部门的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官方管理的经费筹措;成员国之间的行政援助与合作;欧盟委员会在成员国和第三国实施的管理措施;欧盟制定第三国向欧盟出口动物和货物必须满足的条件;整合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新的IMSOC(官方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用于管理与官方监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建立欧盟参考实验室、动物福利参考实验室和打击掺杂使假的食品链研究中心等。

二丨成员国主管部门的管理措施

(一)管理范围
实施官方管理的范围包括食品安全、欺诈(掺杂使假)、食品接触材料;转基因产品审批;饲料生产、加工、销售;动物健康、动物福利要求、动物副产品的管理;植物卫生管理(病虫害防护);农药的管理(包括投放市场和使用要求);有机产品生产和标签;原产地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不包括对兽医产品投放市场的官方管理。

(二)成员国主管部门监管的一般要求
1. 主管部门基本要求。
成员国如果存在多个主管部门,应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各部门的监管活动,可授权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实施官方管理。制定需要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范围,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一般而言853/2004/EC法规附件规定了相关要求的动物源性食品都应实施注册管理,其他食品应实施备案管理。对企业的管理应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确定适当的管理频率,官方应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实施管理,但也可以决定事先通知实施管理的情况。主管部门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官方管理有效。行政相对人有上诉的权利但是不能影响行政措施的实施。

2. 管理程序。
主管部门应制定形成文件性的管理程序,具体应涵盖下列内容: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央主管部门与具体实施的部门之间的关系,管理目标、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取样程序、监管方法和技术,各成员国之间的协作,行政处理措施,验证取样方法和实验室检测的适当性等。

3. 监管记录。
官方监管的内容包括检查企业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结果,验证企业检测结果;检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原辅料、工艺流程、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运行及相关记录等。监管记录应包括官方管理目的、方法、结论及采取的措施等。

(三)成员国主管部门监管的具体要求
主管部门实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实施宰前宰后检验;二是对残留物质实施管理,避免产品中存在农兽药残留;三是监督动物福利要求的执行情况;四是对动物副产品及其制品、种用产品等实施管理;五是对植物产品、转基因食品、饲料、植保产品(农药)、有机产品实施管理;六是监督原产地保护要求的实施等。

(四)官方抽样检测
新法规规定在官方取样时允许企业自费抽取额外样品,送其他有资格实验室检测,如果有争议可申请由第三方专家审查检测数据,对检测结果的质疑不影响官方根据自已的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可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提出复议。第三方检测不适用于植物检疫病虫害。同时也规定了网络销售动物和货物的取样要求,允许匿名购买样品等内容。

(五)对进口动物和货物的官方管理
欧盟将原来的口岸检查站、入境检查点等机构统一命名为边境管理站,制定了管理站需满足的统一要求;规定了口岸管理方法,包括文件检查、货证核查和货物检验,以及CHED(入境公共卫生证明)的使用;规定了对不合格入境货物的管理要求;规定了对入境货物的管理措施,包括批准第三国实施出口前管理并认可检验结果的相关要求。

三丨成立三个参考中心(基准中心)

建立欧盟参考实验室和成员国国家参考实验室;为贯彻落实动物福利法规,建立动物福利参考中心;为打击掺杂使假,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农产品-食品链完整性和真实性参考中心。

四丨在欧盟层面上实施的管理

1. 要求各成员国之间实施行政协助,每个成员国都应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联络点,促进各成员国与欧盟的信息沟通;

2. 要求成员国制定多年度监管计划(MANCP)和应急计划;

3. 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按计划实施检查,同时根据申请协助成员国迎接其他国家的检查;

4. 欧盟委员会对第三国实施检查;

5. 制定动物及产品向欧盟出口的条件:
(1)要求第三国提交卫生或植物卫生管理体系、风险评估程序、评估要素、进口动物或产品的管理和检验程序、官方出证制度等;
(2)制定第三国准入名单、企业准许名单、证书样本;
(3)针对具体风险或国家制定特殊要求。

6. 规定了官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求;

7. 建立IMSOC系统(官方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将RASFF(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TRACE(TRADE管控和专家系统)、AAC(行政援助与合作系统)、EUROPHYT(欧洲植物检疫预警系统)等系统进行整合,促进信息交换和管理数据的使用。


五丨根据(EU)2017/625法律授权制定的配套法规

根据法律授权,欧盟委员会主要制定两类行政法规,一是规章条例(delegated act);二是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act)。

(一)根据授权制定的规章条例(delegated acts)

1. 2019/624/EU《肉类、软体动物官方监管特殊要求》
2. 2019/625/EU《人类消费动物和货物欧盟进口要求》
3. 2019/1602/EU《入境公共卫生证明》
4. 2019/2090/EU《残留不合格官方管理要求》
5. 2019/2122/EU《免于口岸官方监管的动物和货物》
6. 2019/2123/EU《转关货物的管理要求》
7. 2019/2124/EU《转运货物的管理要求》
8. 2019/2125/EU《木质包装的官方管理要求》
9. 2019/2126/EU《免于口岸官方监管动物和货物的官方管理要求》

(二)根据授权制定的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acts)

1. 2019/66/EU《植物、植物产品官方管理统一要求》
2. 2019/626/EU《允许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的第三国名单》
3. 2019/627/EU《动物动物产品官方管理统一要求》
4. 2019/628/EU《动物及其产品官方证书》
2. 2019/1793/EU《非动物源性食品口岸临时强化监管》
3. 2019/1873/EU《动物源性食品官方强化监管程序》
4. 2019/2128/EU《运输工具司乘人员自用及北约和美军基地自用食品证书模版及出证要求》
5. 2019/2007/EU《需在口岸实施官方管理的入境动物及其产品名单》
6. 2019/2129/EU《动物及其产品入境检验频率》
7. 2019/2130/EU《入境口岸检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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