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的知识产权,云关通东莞智能关务系统顾问提醒关注
云关通东莞智能关务系统顾问提醒关注:2020年11月15日,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东盟十国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2年1月1日,RCEP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中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10个国家正式生效。
一、RCEP知识产权章节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组成。其中,知识产权章包含83个条款和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2个附件,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该章节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领域,旨在通过有效和充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权利来深化经济一体化和合作,以减少对贸易和投资的扭曲和阻碍。
二、与其他知识产权协定的关系
1、若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不一致,应以后者为准。
2、RCEP要求成员国积极加入其他贸易协定,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议定书》等。
三、RCEP与TRIPS章节对比
相较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RCEP以专节的方式规定了诸如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以及数字环境下的执法等反映时代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趋势的相关内容,亦对诸如合作与磋商、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在兼顾各国不同发展水平的同时,也体现了成员间更加紧密的合作与更大程度的包容。
(“过渡期”是指一缔约方应当完全实施本章知识产权专章的规定前的一段时期,包括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过渡期和特定缔约方过渡期。基于柬埔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越南等七国发展水平的差距,给予上述七国三年至十五年的过渡期,使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达到与RCEP全面对接的水平。)
RCEP知识产权内容与TRIPS相比,虽然保护的客体范围仍维持在协定的框架内,但在具体内容上有诸多亮点:
著作权:与TRIPS相比,RCEP规定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和有线信号进行保护,针对未经合法授权故意接收或传播加密信号的行为采取措施。RCEP建议各缔约方建立适当的组织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集体管理,鼓励此类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RCEP知识产权执法中,涉及作者著作权的民事诉讼中,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则推定以通常方式署名为作品作者的人是作品的作者。
商标权:RCEP扩大了可申请商标的范围,要求缔约方必须接受声音商标。同时还关注到恶意注册商标的问题,RCEP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其主管机关有权驳回恶意的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
专利权:RCEP允许因实验目的侵犯一项专利的行为,各缔约国可以在国内法中自行确定判断“实验目的”的标准,这一规定目的在于消除专利对创新造成的壁垒。RCEP还详细规定了审查、注册专利的程序事项,特别关注了专利审查的效率问题,要求每一缔约方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后,迅速公布任何专利申请,还要求缔约方必须设置一项由专利申请人发起的加速专利审查的程序。
四、海关保护为跨境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第一道快速保护渠道
知识产权权利人是以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方式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而RCEP知识产权章节对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对于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海关有依申请和依职权中止放行两种执法方式。
依申请:如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可能存在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进口,可向海关提出中止放行的申请,并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主管机关并防止滥用的保证金或同等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在不损害其他缔约方关于信息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海关有权将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描述、货物的数量,以及,如已知货物的原产地,告知权利持有人。已接受的中止或扣押申请在适当期限内继续有效,以期将权利持有人的行政负担减少到最低限度。
依职权:海关应当设立或维持关于进口/出口装运的程序,可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或假冒商标的货物。在此情况下,海关应当迅速通知进口商/出口商及权利持有人,并要求权利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海关采取边境措施。
侵权确认:在采取依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放行的措施时,海关应在合理期限内认定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权利。
五、企业如何利用好RCEP知识产权规则
1.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RCEP的要求下,企业须加强对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的学习,特别是对目的地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司法制度等有相应的了解,国内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微企业,要重视企业发展过程中对商标、工业设计等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充分利用RCEP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利益,激发创新活力。
2.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要明确内部职责,分配专人对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资料的保密归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进行负责,主动前往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加强与流动人员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建立和完善一套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化、长效化机制。
3.企业向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申请授权使用。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查询进出口商品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初步判断商品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保护,如商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进出口企业应当向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申请授权使用并出具相关证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合法利益,使进出口企业在后续生产、销售等环节能够合法使用商品。此外,在商品进出口通关过程中,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证明能有效提升商品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4.企业可积极向当地海关寻求帮助。企业在进出口环节遇到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可以积极向当地海关寻求帮助,企业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企业向海关提出扣留申请时,应当随附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CEP知识产权章在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础上,全面提升了区域内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在充分尊重区域内不同成员发展水平的同时,为本区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创新合作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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