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如何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公告原文: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2020年4月25日,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签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自2020年4月26日起实施。
划重点
01、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
02、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公告解读
01、从时间维度解读:以4月26日为时间节点
4月26日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
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按公告发布之前的方式执行,生产企业不必在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内,但出口企业应当在报关时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
对4月26日之后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首先企业应明确出口的产品是符合中国标准还是国外标准。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如果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不是按国外标准出口,且生产企业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在企业提交共同声明的情况下,相关产品可以出口。
02、从标准维度解析
产品或企业在市场监管总局黑名单上
一律不许出口。
产品或企业在商务部白名单上
明确出口标准。
产品仅符合国外标准:
出口方和进口方约定产品按国外标准出口,填写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外质量标准。
产品同时符合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
进出口双方明确按照哪个标准出口,如果按照国外标准出口,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外质量标准;如果按照国内标准出口,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内质量标准。
不在市场监督总局黑名单也不在商务部白名单上
分为“仅符合国内标准”或“同时符合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这两种情况,只要符合国内质量标准,那么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勾选符合国内质量标准。
注意:非医用口罩中白名单为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医疗物资中白名单为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
问题延伸
12号公告与5号公告是什么关系
12号公告是对5号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的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两个公告同步执行。即如果5类医疗物资产品按中国质量标准出口,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如按国外质量标准出口,生产企业应为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的企业。
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访问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5284/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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