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十一部委公布了《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公告通知“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目前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
如何判定生产、进口日期?
5月13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联合签发)》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 6个月销售过渡期,
2021年 1月 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
运抵日期,进口证明书签注
证明书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海关在办结进口货物放行手续后,应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申请所签发的证明文书。
海关办结货物进口放行手续三年内,应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签发证明书,证明书签发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即一辆汽车或摩托车仅签发一份证明书,证明书一经签发,不得在证面直接进行涂改。进口汽车、摩托车整车证明书仅限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核发进口汽车、摩托车牌证手续时使用,不作抵押等其他用途使用。
“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对应的是该票货物所对应的报关单表头的“进口日期”
根据《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18号公告)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温馨提示汽车进口企业:
一定要抓住时间节点,做好数据衔接,在申报环节注意上传单据的完整性,避免因单据不全、数据比对不一致等因素影响接受申报的时间。
可以充分利用提前申报、担保缴税等便利政策,抢占时间节点,获得资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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