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关工程(二期)加工贸易管理系统问答之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云关通东莞金关二期账册报关系统顾问提醒关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在内销申报时咨询较多的问题,云关通东莞金关二期账册报关系统顾问整理了以下问答,供企业参考。
一、申报环节
1.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有哪几种方式?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是什么?
主要包括:来料料件内销(0245)、进料料件内销(0644)、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来料边角内销(0845)。
2.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内销的进出口通关手续时,应如何申报?
(一)加工贸易剩余料件、残次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内销,企业按照其加工贸易的原进口料件品名进行申报;
(二)加工贸易边角料以及副产品,企业按照向海关申请内销的报验状态申报。
3.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时,成交方式如何申报?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料件内销时应当申报进口,且成交方式应申报为CIF。如料件进口时申报为其他成交方式,需计入运输费和保险费情况,转化为CIF完税价格。
4.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边角料应如何申报?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二、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属于料件分批进口,并且内销时不能确定料件原进口一一对应批次的,海关可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其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
深加工结转货物内销时,海关以该结转货物的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加工贸易保税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时如何确定完税价格?原产国应该申报为哪国?
加工企业内销的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副产品并非全部使用保税料件生产所得的,海关以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海关以其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按照规定应折算成料件征税的,海关以各项保税料件占构成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全部料件的价值比重计算结果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允许采用拍卖方式内销时,海关以其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边角料内销时原产国应该申报为“中国”。
4.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时是否需要缴纳缓税利息?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21号公告规定,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5.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其他规定?
如果无法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完税价格,海关依次以下列价格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三)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但应当扣除以下项目:
(1)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四)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五)以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三、集中内销
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
相关规定详见:海关总署2013年70号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7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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