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通关流程揭秘!
1.进口前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国内进口商应当按照要求向海关备案。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2.进口中
申报要求报关时应当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
合格评定
食品到达口岸后,海关根据系统要求实施单证审核、现场查验及取样送检。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3.进口食品标签要求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进口商应当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4.进口后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要注意:申报错误会影响进口食品通关时长!!!
其实在海关的执法过程中,会根据企业不同性质的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企业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三种:申报错误、违规行为、违法行为。
1、若定性为申报错误的,一般给予企业纠正改过的机会,不立案做删改单处理。
2、若定性为违规行为的,但没有主观故意地偷逃税款或是逃避监管,海关会以违规行为立案处理并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执行处罚。
3、若定性为违法行为的,违法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行政立案调查,走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且构成犯罪的,立案调查,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诉讼。
海关提升:
企业在报关单申报环节要注意做到“三多”
一要多核对,税号、品名、价格、收发货人等申报前要多次核对确保正确。
二要多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每个税号的申报要求都有详细解释,许多企业在申报时存在漏报 “零售包装”、“非零售包装”、外文品牌或错报规格要素等情况。只要在申报前多参考这两本工具书,就能解答申报中遇到的大部分问题,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等情况的出现。
三要多沟通,实际申报时若确有不明的地方可通过12360热线、各业务窗口及咨询电话等及时联系咨询。
(源自:哈尔滨海关12360热线,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绥芬河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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