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一保多用
一保多用,企问我答,关事易办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2021年发布《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公告2021年第100号),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简称“一保多用”。
目前,《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已经实行一年半啦,让我们一起来边看边学吧!
1.什么是“一保多用”?
企业在保函、保单列名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这就叫做一保多用啦。
2.“一保多用”可以应用于哪些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呢?
1.“一保多用”主要包括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和特定海关业务担保。主要是:
2.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
3.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4.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5.特定海关业务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担保。
2.哪些企业可以办理“一保多用”呢?
非失信企业可以凭借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或者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一保多用”。
3.申请“一保多用”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呢?
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应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保函或保单,其中,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4.生成担保备案编号后如何使用呢?
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
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源自:合肥海关12360服务热线,供稿单位:关税处、芜湖海关,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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