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务热点(海南的离岛免税品购买地点有限制?加贸内销纳税申报时限是等)
1、您好,请问海南的离岛免税品购买地点有限制吗?
答:您好,根据《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四、本公告所称离岛免税店,是指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目前包括: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可按规定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2、您好,我司从事加工贸易,听说加贸内销纳税申报时限改变了,请问申报时限是?
答:您好,根据《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3、您好,我司委托报关行申报一批进口货物,但是因为货物的品名和归类存在异议,请问可以请海关关员查看货物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
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4、您好,我司出口的一批货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保护,被扣留了,请问我司要怎么做海关才会放行货物?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一)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二)海关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四)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五)在海关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为侵权货物之前,知识产权权利人撤回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的。
(本文内容来源于云关通整理自12360海关热线等素材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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